四、监督体系
城市垃圾处理的监督主体是政府,对此,可以借鉴纽约的经验,倡议成立垃圾回收日,进行垃圾回收与循环利用方面的宣传,确定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垃圾的种类。对生活垃圾分类不当的,应适当进行处罚。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政府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治理和监测力度,但对于固体废物污染却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如对地下水的质量缺乏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系统,致使有的垃圾处理厂在处理垃圾过程中,造成了部分周边水体(地面、地下水)严重污染、土地无法耕种。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成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的队伍,对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和控制。设立监督、举报中心和监督、举报电话,专人受理,实时、及时实施管理,实实在在地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形成公众参与机制。
法律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污染防治标准归环保部门制定,似乎责任清楚,但在执行过程中却不配套不协调。
执法部门倾向于对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治理,同时因城市生活垃圾的制造者是城市居民,污染源又遍布城市,加之执法队伍人员较少,因此对于违法倾倒垃圾的居民基本上没有采取惩罚措施,即使有也是极个别且处罚力度非常轻,无法起到惩戒作用。
“环保靠政府”,垃圾治理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在管理。因此,应坚持系统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执行四大体系,以此克服以往就管理而管理的误区,使我国垃圾管理进入良性循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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