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精髓,是一种传统,一种民族精神与象征。随着现代法治的深入,农村中有关“礼法”不合理的因素基本被抛弃,而保留下来的乡风民俗、人情关系、宗庙祭祀等,对进一步规范农民行为也起着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一种精神寄托、和谐理念。虽然传统“礼法”范式对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我国农村依然能保持着井然有序的状态,除现代法治因素外,还归因于长期历史因素积留在乡风乡俗及农民观念中的“礼法”意识。
三、传统“礼法”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作用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村建设在经历过社会主义改造后,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人民公社这种模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及整体社会成员素质并不能完全相适应,以至于农村无论在法治,还是其他方面的发展都出现严重的滞后性。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农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对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农村”理念应运而生,其中法治建设是其重要方面,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与保障。虽然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新农村法治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初步形成了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而从已成立的法律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并不清晰法律制度和司法诉讼体系,即使是最主要的宪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也知之甚少,更别说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从如何立法以及如何保障立法的合理性、有效性来看,许多立法不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而是单纯性的具体到地方性行政法规及各部门规章制度层面;在法律法规的内容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多数以政策文件弥补法律法规上的不足,过于形式化而缺少实际操作性,预见性差,往往是事后立法或者纠正以往立法项目;在法治的保障性上,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落实体系跟不上,往往一部法律规范出台很久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在保障农民权益上,许多法律法规在经济民事关系上过于强调农民应尽的义务,侧重原则性的、宣言性、象征性的农民的政治地位维护,没有强调农民具体权利保障措施等微观方面。良好的法律是得到农民普遍服从的基础,保证良好法律的制定与推广更是基础的基础。从法律服从的情况来看,在我国现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非常模糊,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权利意识淡薄,人们不屑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仰仗道德手段来调解纠纷,对法律缺乏信仰,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一大难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与我国农村普法宣传不到位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地广人多,又加上农村实施民主自治,原本自序状态下的农民更加自由,对于一些社会集体活动直接弃权或拒绝参加。我国的普法教育往往是形式上轰轰烈烈,实质上无法针对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农村普法教育配套体系稀缺,人员、资金不足,普法教育方式与手段,使得普法过于教条化,不能被民众接受。再加上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仍偏低,从事的工作大多也与那些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没有关系缺少主动性、积极性,从而影响到了普法效果。因而,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以民为本,切实结合农村实际完善农村立法,加强普法教育,全面推动新农村法治建设。
(二)传统“礼法”的作用
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尽管农民不断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传统文化因素在我国农村仍然被虔诚的保留,农民对传统的依赖与信仰构成我国农村的一大文化特色。因而,新农村法治建设完全摒弃传统法律文化来构建法治化的模式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现状。
1.提高农民法律自觉意识。传统“礼法”融入现代法治,从观念上提高农民法律自觉意识,达到个体的内心自觉与外在法治的统一。“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视‘法、律、令’为‘治民之器’,法律只是传统阶级用来维护特权利益和管理百姓的工具,具有浓厚的法治实用主义色彩,这使得传统法治观缺乏一种必要的理性精神和崇高的价值追求。”[10]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即为刑的观念,使农民对法律有种自然而然的抵触心理。令人矛盾的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广大农民却是将自身权益的维护寄托于刑罚的权力者,至今难舍心中“青天大老爷”、“盛世明君”观念。如果一旦发生道德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比起快速而有效的法律手段,农民更倾向于不断上访反映问题。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11]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是实现法治的观念基础,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因而农民的法律意识与观念直接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礼法”观念里,法即权力者、刑罚,农民从内心抵触“法治”,而其中的“礼治”又给乡村秩序的稳定提供了保障。将传统“礼法”融入现代法治,并不是所谓的“以礼入法”来改变法治精神,而是取传统“法治”的威慑力和传统“礼治”的教化作用。如果说古代农民拥有法律意识,那便是对“法治”的畏惧、对当权者的害怕,因某某事要“要见官”、“吃牢饭”、“要杀头”。对比起传统“礼法”,现代法治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自觉意识,达到传统“法治”意识中的克己奉公,同时更加注重农民以法律保护自我权利的意识引导。礼中存在的许多弊端其实也可以加以利用,如利用礼中的人情关系对法律言传身教,把法治精神融入当地宗族家规而代代相传,利用“官本位”的思想加强对村镇干部的法律意识培养从而灌输于民,等等。虽然传统“礼法”意识对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但是加以正确引导,既能发挥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又能避免其糟粕之处,使法律意识成为农民的个体自觉意识,达到与外在法治范式的统一,从而保证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
2.完善新农村立法。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改造旧“礼法”,从内容上完善新农村立法,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村的法治目标。农村的法治建设也必然是建立在法制保障的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村的目标,就必须从内容上完善立法。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城市发展水平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还较低,农村人口比重及农村区域面积相当大。中国革命的成功、新中国的成立都与我国农村休戚相关,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路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由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掀起浪潮。因而,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也相当注重农村的改革,把农村立法放在重要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且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农业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自2003年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来,一直被作为国家重点关注和着力解决的对象。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国家在“三农”方面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作保障,那么中央也不必以文件政策来明令从之。所以,新农村立法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全,这是农村法治建设中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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