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万兰
(赤峰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 要: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意义重大而深远。本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支点,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方面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具体关系展开论证,指出依法治国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是统一的;依法治国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从而得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基础,依法治国是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法治保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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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价值目标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083-02
一、依法治国与培育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基于国家层面提出的价值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国家意志的一种具体表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的美好愿望和心声。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首先是法治的中国,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是依法治国首要的价值理想。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助于当代中国的意义就是用法治的力量来平衡社会利益,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调节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凝聚起各族人民的力量,使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有序开展,生态文明不断进步,社会生活公正有序,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不难看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上国家层面的理想是完全一致的。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根本要求,凝结了100多年中华民族艰苦奋斗与不懈追求的梦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恰恰是与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统一的。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法治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我们制订了240多部法律,600多部行政法规,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由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飞跃,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方略和理念,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任务,已经历史性地摆在全国人民的面前。依据十八大会就的宏伟发展蓝图,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发展战略相适应,法治中国的建设也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包括建设法治小康,即基本建成法治中国)。第二步,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整体建成法治中国。毋庸置疑,中国梦内含着法治中国梦,法治中国梦是“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法治中国”在中国梦的实现进程中发挥着引领和规范作用。因而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实现的时候,也即是我们法治中国梦的实现之时,届时我们将在整体上建成法治中国。
二、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是有机统一的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内含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中,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价值的集中概括。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的美好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社会主义社会以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保障社会成员实现公平正义,保护社会成员平等地去追求自由的权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须臾离不开法治作保障。为实现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全方位部署,反映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的守护神。
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是引领。实行民主立法,把公众参与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使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1]。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落脚点最终是落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过更加幸福的生活上面。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关键。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加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力度,使执法更好地在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当中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为此必须解决好不严格、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有效执法,树立法治权威。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最后的屏障,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对权力者和权力部门的权力运用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内部审查机制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法治社会容不得“特殊公民”。
把法治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建立领导插手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有效约束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权力来干预法律侵犯到公民的权利的问题。通过深化行政司法体制改革,用更明确的程序来对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做出合理的明确的规定,加上一些问责制度,进一步把权力关进制度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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