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贪腐问题与一些传统不良风俗也有着莫大的关联。虽然贪腐多发生在政治环境中,但是一些官场里的风习也是以社会风俗为基础的。一些不良风气在民众思想里根深蒂固,并为很多人所认可和羡慕,甚至参与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一些官员则会以社会惯习为掩饰,大行其道地实施不法行为。比如中国人讲求“礼尚往来”,给人送礼办事的现象较为常见,家长给老师送礼,想让老师多照顾自己孩子;下级给上级送礼,借此套近乎,因此官员借以行不法之事也就显得顺理成章。并且很多民众也默认这种“潜规则”,认为若不这样做,就是“失礼”、“不懂规矩”。还比如中国人的“人情网”,中国历来重视“关系”,那些有“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的人,经常形成“关系圈”,分享公共权利,这种“人情圈”在政界、学术界、商界都是默认的“潜规则”。
(二)腐败民俗化的主要成因
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道德约束处于失范状态,自律力量略显不足。“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组织模式由传统走向现代、迈向更加新现代的过程”[9]。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而转型期的伦理道德也在经历着变化,并且当下“中国伦理道德总体上处于市场经济主导的状态”[10]。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主导的伦理道德表现为对“利己”、“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等个人权利的肯定,这与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基础上提倡的“舍己为人”、“克己复礼”等传统观念相悖。再加之西方意识形态的不良影响,中国转型期的道德出现失范现象,并且助力道德约束的民间信仰在当下中国地位也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也就更加无从谈起如何发挥教化作用。更重要的是如果官员的伦理道德缺失,后果将不堪设想。在一个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中,“关于‘你对哪些人的伦理道德状况最不满意?’的调查发现令人沉思:政府官员高居榜首,达74.8%;演艺娱乐界位居第二,达48.6%;企业家居第三位,达33.7%”[11]。这个结果着实值得让人深思,本应是国家先进文化的引导者却在道德上让公众缺乏信任感。
制度既是一种社会结构,也是一种规则或者运作模式,体现了特定时空里群体性的价值观,而这些价值观一般包括法令和习俗。制度是组织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的不健全会引发组织的一系列问题,而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制度不健全也有着一定联系。“当前我国正处在两大体制转型期的社会环境,即经济体制方面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治体制方面由高度集权向适度分权的转变。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的转变必然要求相应体制和制度的革新。制度变迁根源于环境的变迁,又总是晚于环境变迁。这就会导致制度制定机制、制度执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这三个制度体系的基本要素对新环境的不适应和失效,引起制度缺陷”[10]。我国是“人治的文化传统,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12],文化传统的滞后性在当下依旧影响重大。而这些所有因素带来的影响,就是现代社会对特权的认同以及现代社会建立起来的单位制度里潜藏着各种“关系圈”等非正式制度文化,容易引发侵占公共财产、维护私利等现象。
中国人崇尚智慧,以聪明为荣,讲求变通的心理,但制度意识较为淡薄。有学者认为,“中国人以聪明为荣,更在意输赢,在很多情况下把作假、不诚信、违背契约精神作为大智慧来传承”[13]。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多关于对聪明之人、能人、善于变通之人的故事传说,例如“兵不厌诈、田忌赛马、宋定伯卖鬼、诸葛亮巧取荆州”[13]等。很多人都认为变通则代表着聪慧、高人一筹,同样变通也代表着胜利的可能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变通也意味着对规则的不重视,缺乏契约精神,因而制度意识相对淡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假售假现象依然存在,各种盗版活动屡禁不止,还有一些依靠实施贪腐行为从而获得经济、社会地位的人,反而被认为是“能人”。所以,在涉及成功、荣誉等情况时,如果社会规则不被重视,道德也没有起到约束作用,这恰恰说明了制度意识的淡薄。
三、再习俗化在廉政教育中的作用
(一)再习俗化的内涵
乌丙安认为,一个人会终生连续不断地经历着习俗化,一般而言再习俗化可能会因为环境变化和经历的影响而发生在任何时期。再习俗化包含了两层意思:一层是在原习俗化基础上的社会性习俗的延伸或补充,是一种继续并扩大习俗养成的活动;另一层是在原习俗化的基础上再接受与以前习得的习俗不同的异质习俗,在吸收与原习俗化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6]109,并且“这两层含义并不是完全分离孤立的”[6]109。社会学里有“再社会化”的概念,它是指“一个人在一种与他原有经验不同规范与价值的环境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必须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及行为,它能导致与先前社会化过程不一致的新价值观和行为”[14]。再习俗化与再社会化二者有相通之处,共有五点:(1)当指代一种“改变的状态”时,两者都指面临与原环境不完全相同的甚至完全异质的环境,需要延伸、补充或者改变原有文化。(2)作为一种“措施和手段”时,指人们可以有目的地对一些特殊群体进行的干扰式的再习俗化和再社会化,传授相应的观念与文化,来延伸、补充、强化或者替代原有观念与文化。(3)作为“改变的状态”来理解时,这种情况下的再习俗化和再社会化既可以是积极的变化,也可以是消极的变化,而作为“措施和手段”来理解时,一般而言是指具有积极意义。(4)再习俗化与再社会化都是重要的转型期,在这个时期人们价值观(例如道德)的变化,可能会改变个人的生命轨迹甚至社会环境。(5)在一些现实事件中,可能会同时经历着再习俗化与再社会化两种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再社会化多被应用于一些罪犯、精神病患者、退休老人等特殊群體,并为这些群体的问题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再社会化理论指导。同样,再习俗化也能够被应用于社会实践中。一般而言,每个人都会经历再习俗化,再习俗化可能会发生在任何时期,大多数人会因为生活生产环境的变化而开始了再习俗化。当他离开家庭和学校踏入社会谋生,是最常见的也是影响人们一生的再习俗化经历,乌丙安认为,“狭隘的再习俗化可以理解为青少年进入家庭以外广阔社会后的习俗化”。而处在与原来家庭、学校环境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异质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价值观等会发生延伸、补充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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