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一]夫妻1方珍躲了另1方单方签字或者盖章的的虔诚许诺书,应以为双方树立了协定瓜葛。
[二]“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1的夫妻性生活义务。”见巫昌祯:《婚姻与继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一五0页。
[三]郭站红:《夫妻虔诚协定的法学思索》,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二0一0年第2期。
[四]袁泓、毕晓宇:《浅谈夫妻“虔诚协定”的效劳题目》,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一六期。
[五]参见赵敏:《“虔诚协定”效劳题目的法律分析》,载《广西政法治理干部学院学报》二0一0年第3期;包静雅、王英秀:《论夫妻“虔诚协定”的效劳》,载《襄樊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
[六]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混合给付”在学理上通常作为债之标的来望待的。笔者认为,任何相对于于法律瓜葛(包孕身份法律瓜葛)的标的都是给付,均可以把给付分为作为给付、不作为给付以及混合给付。
[七]参见刘患上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八]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93年度台上字第3066号裁决:“依当事人1方之意思而抉择其成绩与否之条件,谓之随意条件,仍为条件1种,并非无效。”转引自林诚2:《民法总则(下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2页注⑦。
[九]法定条件,是1种装作条件,是把依法律划定或者在解释上固然为法律行径效劳产生或者歼灭的要件作为条件,附法定条件即是无条件。参见施启杨:《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第263页。
[一0]我国《婚姻法》在第四条中划定:“夫妻应该相互忠实”。
[一一][德]卡尔八二二六;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701页。
[一二]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6—377页。
[一三]身份行径分为广义的身份行径以及狭义的身份行径。广义的身份行径包孕支属行径即产生支属法效果的行径,狭义的身份行径也即贞洁的身份行径,仅指直接以产生或者丧失身份瓜葛为目的之行径。参见施启杨:《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第203页。
[一四]参见[德]迪特尔八二二六;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2页。
[一五]参见赵敏:《“虔诚协定”效劳题目的法律分析》,载《广西政法治理干部学院学报》二0一0年第3期。
[一六]陈甦:《婚内幕感协定患上否具备强迫履行力》,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1日。
[一七]参见郭站红:《夫妻虔诚协定的法学思索》,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二0一0年第2期。
[一八]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之维护与非财产侵害赔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钻研(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54页。
[一九]张弛:《夫妻间“虔诚协定”题目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3期。
[二0]权力拥有两面性。被监护人对于监护人是相对于于权(哀求权),对于世却是尽对于权(抗衡权);再如配偶权对于内是相对于于权,对于外(对于世)却是尽对于权。
[二一]参见王利明:《合同法钻研(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4页。
[二二]我国《合同法》第2条划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瓜葛的协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瓜葛的协定,适用其他法律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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