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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7)》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2-11-0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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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逃税罪”的罪名其实不是咱们现在的创始,早在一九五四年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六一条中,就专门划定了“逃税罪”以及“抗税罪”两个罪名{四},如此整合可以说是对于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罪”罪名的基本归回。也就是说,鉴于《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将《刑法》第二0一条划定的“偷税罪”修改成“回避纳税罪”,再考虑到其与《刑法》第二0二条所划定的“抗税罪”在罪名瓜葛上的处理,和《刑法》第二0三条所划定的“回避追缴欠税罪”在表述上的近似或者易于混淆,固然也考虑到个罪名划分上的科学性以及表述上的正确性,咱们以为,应将修订后的《刑法》第二0一条中举二0三条划定的内容整合为“逃税罪”。故此咱们建议,将二00九年二月二八日修改后的《刑法》第二0一条入1步修改成:

  “纳税人、税务代办代理人采取诈骗、隐瞒等手腕回避缴纳税款或者转移、藏匿财产等手腕致使税务机关没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金。涉税累犯罚金数额在五倍以上一0倍下列。”

  “对于多次实行前款行径,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1款行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五年内曾经因回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除了外。”

  与二00九年二月二八日宣告的《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第二0一条比拟,咱们这里主要入行了下列修改:

  1是在犯法主体上增添了“税务代办代理人”而往掉了“扣缴义务人”。之所以增添“税务代办代理人”为逃税罪的主体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税务体系体例改革的入1步深化,税务代办代理人大量出现已经成为必定,而随之出现的税务代办代理人逃税或者伙同纳税人逃税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故如何从刑法意义规范他们的行径也就成为1个无比突出以及亟待解决的题目[二];(二)纳税人以及税务代办代理人在社会分工中是互相独立的不可相互替代的,而且两者都是逃税罪的主要险群以及对于象,由于过往没能将税务代办代理人纳进逃税对于象,故司法实际工作中存在良多无能为力的为难与困惑。之所以往掉“扣缴义务人”,就是因为其以及纳税人及税务代办代理人不是1种类群,实际上在《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第二0一条所描述的扣缴义务人的偷逃税行径更像是渎职、失职或者贪污,而非偷逃税款,故咱们以为其应单独成罪,而不应混淆于偷逃税罪当中。

  2是在罪征上选用了“采取诈骗、隐瞒等手腕回避缴纳税款”以及“转移、藏匿财产等手腕致使税务机关没法追缴欠缴税款”。如上所述,这显着是1个叙明罪状的兜底条款,包孕回避追缴欠税罪的内容,实质上也属于逃税的实质内容以及规模,故1并划定在逃税罪之中。

  3是在数额上采取的是“数额较大”,而取缔了1切“比例”。这完整是为了规避“数额加比例”尺度给司法操纵上带来的良多麻烦以及困惑,更是为了完全解决该罪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的偏差以及不公,使未来的逃税罪更好贯彻以及操纵。

  4是在罚金倍数上咱们除了继承沿用一倍以上五倍下列外,并对于涉税累犯增添划定了五倍以上一0倍下列的罚金倍比。咱们留神到,在《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的罚金刑修改中取缔了详细的罚金倍比,这或者许是考虑以及耽心逃税罪错综繁杂的详细情况,不好将罚金刑划定患上过于僵死的原由。但良多学者以为在《刑法修正案(7)》第三条中取缔罚金上下限划定不妥,如此将会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官发生莫衷一是或者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后果{二}。详细理由是,刑罚的目的除了了惩处罪犯外,还应该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患上到相应赔偿,回避纳税罪是1种典型的贪利型犯法,罚金刑的准确、公平适用是10分必要的。假设对于本罪没有划定罚金刑的上下限,那么法官对于犯法人判处的罚金就没必要然10分均衡或者1致,也就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公祥以及合理。而且咱们在“三年下列”的法定刑中设定了“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如此可以对于那些轻位阶法定刑的犯法人依据其详细情况灵便适用刑罚,以最大可能地减少关押率,乃至入步罚金刑的国库收进,于是是10分科学合理的。总之咱们以为,过于灵便的罚金刑会使患上逃税罪中的司法操纵太过任意性,特别是我国目前还难以1下子挣脱极其繁杂的人际瓜葛影响以及多方面构成的对于司法工作的干扰,包孕法官素质以及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因素,适量划定以及限制倍比就目前的司法实际工作需求望还是10分必要的。特别是在对于待逃税罪累犯的题目上,为了入1步加大罚金刑的力度以及增强罚金刑的威慑力,也是需要适量配备以及划定较高倍比的罚金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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