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观背法性比较钻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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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一九四八年,前苏联就有学者指出,犯法的基本特点是社会危害性、背法性、罪过、应受惩罚性以及不道德性。一九五八年《苏维埃各加盟共以及国刑事立法纲领》第七条划定:凡是刑事法律划定的危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者国家制度,毁坏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以及侵略社会主义所有制,侵略公民的人身权力、政治权力、劳动权力、财产权力以及其他权力的危害社会行径,和刑事法律划定的背抗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行径,都是犯法。据这必然义,有学者总结出犯法的两个基本特点——刑事背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
也有学者据我国刑法第一三条的划定总结出我国犯法的3个基本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背法性以及刑罚当罚性。刑法第一三条是这样划定的:……和其他危害社会的行径,按照法律应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法。行径的刑事背法性与行径相符刑法划定的犯法形成是同1的,背抗刑法其实不是背抗刑法分则,凡是背抗广义的刑法的制止性规范的行径,均应以为拥有刑事背法性。刑事背法性是主客观相同1的,即只有到达法定年龄,拥有识别、节制能力的人,在罪过心理安排下实行的侵略正当权益的行径,才可能拥有刑事背法性。最后,其患上出结论:在我国,刑事背法性是犯法的法律特点,而犯法应是主客观相同1的行径,故不能照搬客观背法性论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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