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两部检验法中的近因性是1个“特尔菲城的神喻”(Delpfic Oracle),意义恍惚不明确。但无可否认的是,近因性是与可预见性同质的东西,不管将其理解为可预见性、公共政策,还是比可预见性狭小的东西,它都逢迎了英美法上渐入式发铺差错侵权的传统。
(2)留神义务成立上的3部曲
在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1案中,布瑞杰(Bridge)法官指出法院应更正视详细情况下留神义务的类型化。他指出:“除了了侵害的可预见性,在任何情况下之所以发生责任的必要因素是存在留神义务(对于被告而言)以及处于留神义务维护规模内(对于原告而言);被告对于原告负有留神义务的基础瓜葛法律称之为相邻性;在这类情况下,法院以为,为了1方当事人的利益课以另1方当事人必然规模内的留神义务是公平、公正、合理的。”Murphy v. Brentwood DC1案遵守该种理解,采取“渐入式”的法子来断定留神义务是否是存在,从而为两级检验法敲响了丧钟。留神义务成立上的3部曲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正式登场,它将如下因素纳进了考虑规模:合理预见性、近因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值患上留神的是,这3个要素之间拥有某种程度的流动性,其实不拥有大陆法上概念的严谨性。
一、可预见性
可预见性指向“原告及其侵害”。预见的侵害,则是根据行径人行径前所获取的有效信息,“行径人假设绝到必要的留神义务可能防止或者者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的侵害”。可预见性是1个无比有弹性的概念,它可以根据环境、动机、历史数据以及普通人的感觉等灵便掌握,正因为如此,故其拥有此外1个功能,即限制负有留神义务人和于是而对于其行径负责的人的规模。值患上留神的是,这类可预见性当然为单纯的预见,不包涵公共政策因素,但它其实不形成1般性的留神义务之基础。
二、近因性
近因性是指法律上的瓜葛或者者法律所认可的瓜葛,是差错责任断定的核心。近因原则在产品责任以及消费者维护领域尤其显著。它理当根据左近的环境、道德准则以及裁判尺度等肯定。正如高夫法官所言,近因性就像是1张方便的标签,可以用来描述当事人之间的瓜葛。正因为如此,“近因性的请求,无论其所使用的语言是什么,总是不能精确地定义,于是法官也总是根据详细案件中的事实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表达,但其焦点还是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1种直接以及紧密的瓜葛。为了确认近因瓜葛,我以为可预见性拥有首要功能:例如A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将侵害B,法院1般不会以为AB之间缺少足够的产生留神义务的近因性。”[[八]]
三、公平、公正与合理
公平、公正与合理是指法院在认定被告对于原告负有留神义务时,应是公平、公正与合理的,这1要素通常与公共政策要素相干。但在多数情景下,政策只是1个望不见的要素存在于“公平、公正与合理”的断定当中。现在望来,它们更像是为政策考量预备的1把呵护伞。
3、结语
上述6种断定留神义务成立的法子中,现代英美侵权司法实践中多采纳3部曲法子。当然其仍旧存在语言恍惚、含意堆叠等弊病,但从英美法的传统来望,这好像也不能苛责。比较而言,3部曲在全面追求行径自由以及社会安全平衡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铺动态处理责任规模,不失为1种开放性的做法,值患上我国司法实践借鉴。
参考文献:
[一] [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00二.P一八三.
[二] Prosser. Palsgraf[J]. Mich. L. Rev.一九五三, 五二:一三.
[三] Donoughue v. Steveson(一九三二)A. C. 五六二, 五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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