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如果严格禁止转售价格维持实际上是将转售价格维持认为是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来对待了,其不合理性也由此而产生。因此,结合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由于反垄断法所需要干预的行为是那些对市场竞争整体构成损害的行为,而转售价格维持不管是从横向理解还是纵向理解,要构成损害都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可以将市场结构条件作为一个“筛选”机制,只有达到特定的市场结构要求,才严厉禁止转售价格维持,而此时,不需要对行为是横向还是纵向进行区分,统一适用一个标准,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规制。
五、结语
虽然理论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可能合理性有越来越多的分析,但与此同时,实证调查越来越多地发现产品高价格和转售价格维持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无疑表明,现实中转售价格维持弱化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福利有所损害。正是这个原因,曾经允许转售价格维持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逐渐倾向于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或者进一步缩小允许的范围。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一条文主要借鉴于国外立法,而按照这一条文,对于除最高限价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售价格维持都被全面禁止。但是,这里存在一个规制转售价格维持的限度的问题。如前文所言,转售价格维持要造成严重的竞争损害,需要一定的市场结构前提,而全面地禁止则忽略了这一前提,使得最终结果有“过度”严厉之嫌,并抑制了转售价格维持中合理性一面地发挥。因此,在反垄断法规范上应当相应地有所改变。
注释:
[1]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反垄断法与经济学[M].任勇,邓志松,尹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Lester G.Telser.Why Should Manufactures Want Fair Trade?[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3.
[3]Rey,Patrick,Tirole,Jean.The Logic of Vertical Restraint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1.76.
[4]Federal Trade Commission.Report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on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LI(1945).
[5]周振峰.论品牌内垂直非价格限制——以美国法为中心[D].台湾地区:政治大学,2004.
[6]Lawrence A.Sullivan&Warren S.Grimes.The Law of Antitrust:An Integrated Handbook[M].2000.
[7]汪浩.零售商异质性与零售价格维持[J].经济学(季刊),2004,(10).
[8]乔治•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M].王永钦,薛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
[9]王铭勇.限制转售价格法制之研究[D].台湾地区:政治大学,2000.
[10]Herbert Hovemkamp.Intrabrand restraints on distribution[M].Federal antitrust policy(second edition).(1999).
[11]刘坤堂,周作姗,许淑幸,胡光宇,卓秋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之规范与“日常用品”认定之研究[M].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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