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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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权的法律体现
我国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由宪法、法律和众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该体系的形成在法治层面为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保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首先,处于法律最高位阶的宪法对计划生育有两条规定,其一是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其二是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此二条款正确含义的理解,成为理解我国计划生育法制的基础。这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强调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的适应性,注重整体生存权和生存空间的维护,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
2.与宪法的规定紧密相连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这一体系以宪法规范为指导,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第17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维护,同时对于接受节育手术等人的安全问题,法律条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违反公民意愿,强制做绝育手术的将是违法行为,公民将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国家给予法律保护。
3.在对保护胎儿权利的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胎儿在出生以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无法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只是在财产的继承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而已。因此,我国实施的避孕、节育手术以及医疗性人工流产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人权。而对于强制堕胎的问题,法律也做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2005年08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当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
三、计划生育人权保护的目的体现
1.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选择。毫无疑问,中国的人口政策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的,也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全体中国人口的素质,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自1980年代初把计划生育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义务写入宪法,同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2001年又专门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加明确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法定的义务。中国在努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人口政策首先考虑的是生存权和发展高于生育权,使个人想多生孩子的生育权利服从于国家希望少生孩子的集体利益。采取对全社会的每对个体夫妇限制其生育孩子的数量的方法,实现以全社会的力量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和实现全民族的振兴和繁荣①。这项政策虽然牺牲了某一对夫妻想多生孩子的私权利,但却在整体上维护了整个民族的公权力,由此可见,计划生育义务与人权保护并不违背,还恰恰是人权保护的最好体现。
2.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选择;
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说;“政府为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而进行的干预并不一定是与人权标准相违背的。在涉及父母以及未来的父母的生育行为时,政府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以保护他人,尤其儿童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子孙后代的权利。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将个人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进行干涉”。计划生育政策主张控制人口数量,从而使得父母用更多的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去培养少数孩子,提高子女的质量,从而良性循环,提高整个民族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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