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考虑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对全部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如今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世界性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因为分割的监管体制弊端严重,难免会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协调成本巨大。美国之所以发生金融危机,这和分割的监管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最近兴起了设立金融“超级监管机构”的潮流。关于“超级监管机关”,有一个争议是成本过高,但还是比造成公众危机的成本要低。[3]因此,我国也应该考虑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起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全部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二)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股市还很不成熟,暴起暴跌,加上其他内外部因素,共同造成了目前的经济困难。股市暴起暴跌源于市场不当行为太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盛行,公司上市门槛高,证券监管的重点在上市时的审批,而不在上市后的监管。这也暴露了证券监管的不力。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力度,全面开禁证券民事诉讼,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要依靠诉讼的力量,依靠股民、律师、市场和法院的力量,共同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三)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次贷危机的发生,信用评级机构也难辞其咎。那么多金融机构的贷款出现了问题,发行的金融产品漏洞颇多,评级机构“视而不见”, 使很多问题债券、问题银行能够长期被评估为“优等”。一位在某评级机构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的业内人士形象地说,什么都可以评级,我们甚至可以评估一头被结构化的母牛。[4]因此,欧盟起草了关于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拟对该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严格监管。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该制定法律,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四)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
这次金融危机也暴露了法律对公司高管薪酬不加限制的弊端。华尔街高管的报酬包括基本年薪、分红、股票奖励以及股票期权。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的股价与上一年的公司业绩。投资银行高管的薪酬与一般的商业性公司比起来要高得多。例如,理查德·福尔德,这位雷曼兄弟的CEO, 8 年来从雷曼兄弟卷走了4. 848 亿美元收入。法律对公司高管薪酬不加限制的弊端,美国已经对此有深刻反省,并已经采取措施阻止这种“捞一把就走”的投机行为。根据美国《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美国政府将对于受援企业新任高管的薪酬做出限制,不得实行高官离职得到数百万美元的“金色降落伞”计划。奥巴马上台后,则要求得到政府资金救助的美国金融公司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欧盟在向金融机构大规模注入资本时,也将政府出资与受助机构的高管薪酬及分红限制相挂钩。在我国,部分金融企业高管薪酬过高的弊端已经显现。对此,保监会、财政部发文限制国有金融企业对其高管“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5]但无论是国外对高管薪酬的限制,还是国内高管薪酬的限制,都仅仅针对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机构,完全民营的金融机构的高管的薪酬依然没有限制,因此,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构建不区分所有制的金融企业的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才算是“对症下药”。
注释:
[1][美]大卫•科茨:《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载《红旗文稿》2008年第13期。
[2]《金融危机或迫使诺贝尔经济学奖改变评审准则》,资料来源: http: / / economist. icxo. com /htmlnews/2008 /10 /06 /1318627. htm.
[3]沈联涛:《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本质》,载《财经》2008年第24期。
[4] 交通银行研究部:《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及其国际影响研判》,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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