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的,政府承担的义务不仅是消极不侵害和防止第三人侵害,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提供实现的各种条件。其次,它还是经教育法等具体化了的普通法律权利。我国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有些内容已经法律化了,但法律化的程度不高,法律保护仍然涵盖不了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的广泛性和不明确性,只施行法律保护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考虑这种复杂的因素,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允许公民直接诉诸于宪法寻求救济,但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尽量运用现有的法律或法律的原则解决问题,不能轻易启动宪法机制。
1.在立法上确立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当代各国,违宪审查又包括立法机关的审查、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和司法审查三种形式。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即违宪的司法审查。在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而没有宪法诉讼,因此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并且由于我国宪法总体来说不被司法适用,法院也不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宪。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审查的内涵及其空间。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首先是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将其范围、形式和程序确定下来,做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有法可依”,再次就是我国批准并加入国际人权法中的受教育权内容赋予国内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法律的渊源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来保护我国公民受教育权。
2.宪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宪法诉讼是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其结果有两种,即合宪有效或是违宪无效。所谓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原则进行的判断和处理。要实现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护最为根本的途径是应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制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现代宪政制度最终在20世纪下半叶在全球站稳脚跟的首要制度支撑点就是合宪性审查制度。
现在的不能并不等于将来的不可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宪法诉讼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受到侵害之后,在穷尽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然能在宪法层面上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
四、结语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其实现程度最终也决定于社会的发展水平。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公民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有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教育立法,完善受教育权的救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都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享有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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