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暨财税法制改革的方向与对策建议
基于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和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逐步企稳向好但发展仍很不稳定、很不巩固、很不平衡的客观现实,笔者认为,实行“均等化”的社会领域改革的财税措施应成为我国财政政策暨财税法制改革的轴心,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应成为下一阶段的财政政策和财税法制改革的重点,而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仍然是我国财政政策的面临的十分急迫的任务。为此:
(一)应着力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加快《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收入分配功能和财税法的规范保障功能,切实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扩大有效消费需求。
中国目前外汇储备过大(高达2.27万亿美元)、面临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政府投资拉动等,迫切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扩大内需的方针,尤其是要提高广大老百姓的消费能力,以形成主要靠消费需求、靠国内民间投资而不是主要靠政府投资、靠出口拉动经济发展的局面。而从消费品零售额看,2008年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县占11.2%,县以下占20.8%,市占68%[9]。这说明我国城乡消费的差距非常巨大,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就在于城乡收入差距悬殊,造成多数财富集中于少数富人手中,大多数人需要消费、有消费意愿但却无能力消费。因此,为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我国的财政政策暨财税、预算法制改革应立足于提升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财政预算安排、财税法制变革要突出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领域:一是要继续大力加强新农村建设,在预算安排方面应把“三农”投入作为重中之重,特别应对农村人口占比多的地区加大财政投入;二是应继续加大对农民及城市中低收入者的保障力度,适当提高种粮补贴、农机补贴和家电购买等方面的补贴水平,扩大实施补贴项目的范围;三是应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不能因就业问题更加突出、更加严峻,就成为不落实这一政策的借口;四是应把解决居民住房条件放在突出地位,尤其应着力解决廉租房建设问题,为解决广大城市居民“住有所居”问题开辟新途径;五是应推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科学合理地选择课税单位,实现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课征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合理设计税率、调整税率级距,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六是要从严控制行政机关成本,减少和规范会议经费、人员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方面的开支,加强对行政办公费的审计监督,防止一般性行政开支膨胀和浪费,进而把更多的财政资金用在民生保障和促进内需方面。
(二)应因地制宜,继续改进和完善有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和财税法律制度,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地区振兴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和财力支持力度。
在这方面,除了中央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发展规划和对重大问题的协调统一外,应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适当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权、财力,俾其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财税法规和财税政策,有的放矢地发展地方经济。同时,可考虑建立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地区开发专项基金,对前述地区在人才引进、工资福利补贴、科技成果应用、环保节能项目推广、生态科技农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较东部发达地区、较大城市更多的、更为优越的专项财力支持。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对前列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三)应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功能,为结构调整、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助力
经验表明,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财政政策往往可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中国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资源、能源的严重浪费和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弊端提出的。应对危机、启动内需的投入不能仅着眼于总量扩张,更应该基于未来长远发展的宏图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首先,要瞄准节能减排目标,大幅降低GDP单位能耗。如果我国不立足于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排污染这些目标,即使在短期内经济快速回升,其可持续性也将大打折扣。其次,要瞄准自主创新目标,加大对自主创新研发、科技革新投入、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对具有自主品牌的本土企业给予大力扶植,摆脱我国对外部世界的过分依赖。在这方面,《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绿色环保税制的研拟制定、科技、节能环保专项预算资金的合理安排、产业调整税收减免优惠的奖励措施等,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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