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别共犯要有效地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结合以上各种情形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要有效地成立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有效防止共同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于组织犯,不仅要求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还要求必须解散犯罪集团,否则不成立组织犯的犯罪中止。
(二)在共同犯罪着手实施前有效地从共同犯罪关系中脱离。
首先,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必须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为其他共犯所知,消除其他共犯在心理上的依存感;其次,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即使自己先前的行为丧失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作用。笔者认为,在认定“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方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认为个别共犯所有与共同犯罪有关的先前行为都必须予以切断,需要有效切断的是个别共犯与共同犯罪有关的他人较难以替代的先前行为。如个别共犯提供了水果刀、木棒、绳索等极易获得的作案工具,脱离共同犯罪时并未索回,就不宜认定其没有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如果提供的是枪支、炸药、钥匙等他人较难以取得的作案工具,则足以认定其未切断有机联系。
(三)在特殊情况下,个别共犯只要消极的不作为,无需有效防止共同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事前通谋,事后予以包庇、窝藏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此情况下,如果事前虽有通谋,事后消极的不予包庇、窝藏,即可成立犯罪中
止。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观点认为,在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质的犯罪中,如强奸、脱逃等,个别共犯只要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并举例说,三人共同强奸妇女,甲乙强奸后,丙由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2】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4】《审判前沿》(总第六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判解》(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②] 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③] 《审判前沿》(总第六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④]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⑤]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⑥]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判解》(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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