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促进人权保障。2003年,一系列立法突出了人权保障理念。否定“撞了白撞”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6月29日《居民身份证法》取代已实施17年之久的《居民身份证条例》;通过了表明政府职能转化、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27日,贯穿便民、公开、效能等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许可法》公布。
2.各级政府清理法规。在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同时,2003年6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2003 年8月1日前,完成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以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通知指出,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均应纳入这次清理范围。通知要求,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救助管理办法有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废止。特别是涉及有关收容遣送对象、强制措施、时间、收费、收容遣送站管理、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进行清理。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在清理中发现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与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要及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的建议或议案。[4]
3.政府制定规范自身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2003年,政府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加强了自律。
①房屋拆迁。中央和各地出台措施完善拆迁政策。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随后,中央又派人分赴山东、上海、南京、杭州等地突击调查拆迁问题,为中央最高决策层制定消除动迁纠纷隐患的方案提供参考。12月3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迁徙自由。2003年10月29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遂献表示,对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户籍迁移的问题,下一步将逐步改革。2003年,一些省如湖南等已开始取消户籍管理制度。目前公安部正在抓紧户籍法起草工作。
③人身自由。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办法》,施行时间自2003年8月1日起,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④平等权保护方面。地方政府包括广东、四川、江西已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
4.完善制度。各地相继完善制度,进一步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在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拆迁方面:河南实施补偿安置金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禁止拆迁。2003年9月25 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有关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在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该条例将城市弱势群体列入保护范围,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待遇。2003年,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修改了有关拆迁的法规,明确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拆迁”、“拆迁中不得动粗”等原则,开始把利益天平倾向弱势一端。
在人身自由方面,收容被废止,改为救助。2003年,全国成立了八百救助站。2003年7月22日上午9点,沈阳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正式宣布取消“暂住证”制度,并不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超期羁押方面,200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检察机关近期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情况,并公布了举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案件的电话和电子信箱。2003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行十项制度,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2003年12月22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2003年集中进行的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果。检察机关、法院系统、公安机关共清理纠正超期羁押21993人,各个诉讼环节超期羁押现象大大减少,检察机关基本实现了无超期羁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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