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保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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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这些合同解释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就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而言,正是因为保险合同大部分为格式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因此,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保险合同法中使用这一原则,通过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但是,我国的在保险合同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还有很大的漏洞,这些都可以借助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来予以解决。比如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究竟应当将保险金给付给投保人的继承人呢还是应当给付给受益人的继承人?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的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通报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释的目的解释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显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所以,当出现上述争议时,应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保险金应给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保险实践中的很多争议都可以参考《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原则来进行解决(前提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合同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或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2.合同权利的转让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我国《合同法》一方面肯定债权让与的作用,同时也对债权让与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下列债权不可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①依照债权的性质不可转让。这主要是因为此种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否则就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②当事人特约禁止转让的债权。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合同中的合同转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具有个人性,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的接受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所以,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大多数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移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准的话,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过,这一规定侧重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的物的人履行批准手续,并未排除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物的让与而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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