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于建华抢劫案。被害人周勇军2008年4月9日,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于建华2008年6月10日被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决定刑事拘留。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6月24日以涉嫌抢劫罪对于建华批准逮捕,县公安局以于建华涉嫌抢劫罪2008年8月22日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于建华抢劫案事实为:犯罪嫌疑人于建华2008年4月9日以共同经营直销产品的名义将被害人周勇军骗到自己家中,进门后,于建华一把将周勇军打倒在地:“小子,你跑不了,我同你共同做直销产品是假,要你钱是真。”后于建华还将周勇军的银行卡抢走并从卡里取出人民币9400余元。经该县法医鉴定认为:“周勇军被殴打成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了小插曲:2008年8月10日,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法医学疾病诊断分析意见书”,该结论意见:于建华五日前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诊断为高血压、存在脊髓炎可能,根据于建华病史及体检情况,需住院治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于建华病史及体检等相关手续材料2008年8月11日决定对于建华取保候审。后来经多次传唤,庭审中于建华均不到案。2008年8月21日,县人民检察院将于建华抢劫案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在与县公安局协调中,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谁放的人,谁负责去抓。2008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建华实施逮捕,而因于建华未到案,决定对于建华抢劫一案(下转第116页)(上接第114页)中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三:柳丰杰诈骗、赌博案。2005年11月16日,县公安局以柳丰杰涉嫌合同诈骗、赌博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县公安局认定柳丰杰涉嫌赌博罪事实为:柳丰杰开设赌场并常期聚众赌博,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参赌人员9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2.7万元。县公安局认定柳丰杰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为:1997年8月27日,时任金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柳丰杰授权季华与贵州林顺峰签订人民币90多万元的家具购销合同。1997年10月9日,柳丰杰应林顺峰要求,又签订人民币26万元的家具购销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林顺峰在柳丰杰为其装好人民币26万元的家具后,即付14万元现金给柳丰杰。1997年11月10日,柳丰杰带林某到火车站外运专线检查已装好货物。林顺峰见货已装车,便于1997年11月10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现金14万元给柳丰杰,柳丰杰收到该款项后,以财务做账为理由,从林顺峰处把14万元的现金支票骗回,后来也一直不还给林顺峰,也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把人民币26万元的家具发给林顺峰,总是以前一份人民币90多万元的家具购销合同未履行,他已经向第三方支付定金为理由,拒不履行第二份合同,后柳丰杰逃匿。县公安局给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事实明了,但证据单薄:控诉证据只有被害人林顺峰的陈述;柳丰杰拒不承认从林顺峰处骗回现金支票14万元的供述;家具购销合同书、收条、家具发货明细表;县人民检察院对柳丰杰诈骗、赌博案进行审查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且向县公安局出具了详尽补充侦查提纲,而之后县公安局只是出具了两份办案说明,内容是因案发已久,很多原始资料遗失,补充侦查多次没有新的进展。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11月9日作出决定:1、对于柳丰杰所涉嫌的赌博罪,依法提起诉讼;2、对于柳丰杰所涉嫌合同诈骗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不起诉(从疑不起诉原则)。2006年12月11日,县人民法院以聚众赌博罪判处柳丰杰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
三、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表象分析
显而易见,上述几起典型案例都是因该县公安局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迫使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中止审查或不起诉的决定。对几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是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导致了公诉权受制的表象:第一,公安机关中的少数公安人员责任心不强,不积极调查获取诉讼过程中所需原始资料,导致公诉中缺乏必要的、有力的证据支撑;第二,公安机关中少数承办案件的公安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庭审意识、证据意识,在侦办案件中没有及时调取和掌握有力的证据,而事后去根据要求补充侦查时,已是时过境迁,难以获取重要的证据;第三,个别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方面推诿失职,致犯罪分子逃脱国家追诉、逍遥法外。三起案件处理结果,虽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至少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因为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不到位的因素而导致公诉权行使受到一定制约的现象,现实中确实存在,这主要来自公安机关的制约,导致公诉权行使背离了它应有的法定性、控诉性,导致本应受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国家法律的追诉,最终妨害国家司法控诉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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