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的应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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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体系
知识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给受益人、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不能转化等情况几乎难以杜绝,这些都会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要防范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知识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一样,有时是价值大而风险小,有时却是价值诱人但风险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识产权信托时,应谨慎选择、认真挑选知识产权项目。但是,百密一疏,谁都不可能是商场上的常胜将军,因此,有必要引进保险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与保险机构共同设计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当知识产权信托遭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时,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承担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信托登记,确立信托登记机关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扰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涉及的内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等,在这些内容当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识产权信托登记主管机关的确定。有不少学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但笔者更赞同在原有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进行信托登记。
首先,基于信托公示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包括知识产权财产的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在整个知识产权信托运行过程中,只有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是不够的,还需要向第三人表明其财产已信托的事实,即信托公示,与是信托登记应运而生。
其次,基于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的考虑。对于第三人来说,在同一个登记机构了解到此知识产权财产的权利状态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信托制度的引入,无疑使知识产权信托成为最合适的知识产权转化途径。知识产权信托不仅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知识成果转化难的难题,更在于它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信托法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互合作的契机,对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如此,总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基本上还处于一个理论研究层面上,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极其少见。但这井不能动摇我们对这一制度的憧憬和向往。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各种体制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一定能够在实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留下重重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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