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 最高院在该案判决中,就国家立法不作为的赔偿责任问题判决道“作为例外,只有明显地违反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国家赔偿责任才伴随出现。”
[②] (日)江桥崇:“立法事实论”,载于芦部信喜主编《宪法诉讼》(第2卷),有斐阁1988年版,第83页。
[③] 参考(日)中村睦男:《法的平等与合理性差别》,公法研究45号,有斐阁1983年,第40页;左藤幸治:《关于现代国家司法权的概念与机能》,公法研究46号,有斐阁1984年,44页以下。
[④] “在宅投票制度复活诉讼”控诉判决书,载于高院民事判决集31卷2号231页。
[⑤]根据户波江二:《立法不作为的违宪确认》中的列举,比如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属于“法律依存性”权利,且财产权的保障属于自由权序列。所以有关财产权的内容、行使方法、与其他权利的调整等,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所以从与保障财产权的日本宪法第29条第2项看,如果国会没有有关财产权保障的立法将违宪;另一方面,从对限制财产权必须给予补偿的宪法29条第3项看,如果限制财产权的立法缺少补偿规定的话, 即使限制财产权的限制行为本身合宪,对补偿规定的立法不作为本身讲孕育着违宪的可能。还有自由权,本来自由权是排斥国家的干预的,按理说是不因该存在立法不作为问题的。但是,即使是自由权也需要国家的保护,比如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如果轻易地承认法律对自由权的保障,相反也许会有损自由权的本质。所以自由权领域立法不作为问题将不是十分明显。
[⑥] 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在规定国民通过正当选举选出代表,在国会行使自己权利。
[⑦] 规定国会两院由选举选出的,代表全国国民的议员组成
[⑧]规定国民具有选定、罢免公务员的固有权利,对国民而言,国家保障作为主权者的国民,有通过参与两议院议员选举的投票,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
[⑨] 规定国家保障成年人的选举公务员的选举权
[⑩]选举两议院议员的选民资格在人种、信条、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收入方面一律平等。
[11] 参考(日)户波江二:“立法不作为的违宪确认”,载于芦部信喜编《宪法诉讼》第1卷,有斐阁1991年版,365页。
[12] (日)野中俊彦:“众议院议员定数大法庭判决的意义与问题点”,ジュリスト806号,有斐阁1984年版,23页。
[13]所谓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是指,不能抽象性地就某一问题直接提起合宪、违宪的宪法诉讼,而只能以具体的事件性、争讼性为前提,形式上进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随性地就法律或行政机关甚至公人物的行为是否违宪作出判断。所以,在日本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首要要件就是“事件性”。根据判例,事件性又由以下要件构成:一,当事人间存在与具体权利义务有关的纷争;二是,能通过法律的适用得以解决的纷争。所以,必须从现行诉讼程序中,寻找对立法不作为提起违宪确认的“诉讼途径”。
[14] (日)野中俊彦:“立法义务与违宪审查权”,载于《芦部信喜花甲纪念、宪法诉讼与人权理论 》有斐阁1985年版, 189-190页。
[15] (日)今村成和:《国家补偿法》,有斐阁1957年版,102页;山下瑛二:《国家补偿法》,筑摩书房1973年版,123页等。
[16] (日)户波江二前注【11】揭,383页。
[17] (日)左藤幸治:《宪法诉讼与司法权》,日本评论社1984年版,350页。
[18]“选举选定的是作为构成国家机关的两议院议员,是对公务的集体参加行为,具有很强的公务性。具有不同于纯粹个人权利的一面。并且,因为立法不完备,未能参加该次选举的上诉人的精神痛苦,还有数十万在外国民也如此。权利的个体性很弱。因此,用金钱来评价上诉人的精神痛苦是很困难的。不得不说金钱赔偿是不合适的。……如果针对上诉人的上述精神痛苦,必须采取金钱赔偿的话,因为议员定数分配不均,导致投票价值上存在差别的过小选区的选民,也必须对之进行金钱赔偿。不仅用金钱对之评价很困难,庞大的选民为赔偿对象,赔偿对象的选民、赔偿金的来源的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是会重合的,鉴于此,上述的精神痛苦是不适合用金钱进行赔偿的,不得不说着不是国家赔偿法所预想的赔偿对象。……金钱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会给国民带来不协调感,也不会得到他们的支持。如果用金钱来纠正的话,赔偿对象之广泛会导致纳税人过重的负担,不能不说这也可能会给法院的自由判断带来影响。作为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从财政问题相关的惦记中解放出来,果断地纠正选举权行使的不平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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