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前两种主张中前者探讨现行制度与地上权的共性,后者探讨了现行制度与地上权之间的差异,都反映了参照传统的成熟制度以自省的努力,对于认识和整理现行制度是大有裨益的。两者共同的缺点是都取消了物权堆迭的可能,其后果是限制了私法自治的空间,且影响到物的利用效率,对现行法将“茧丝牛毛”拧成 “麻绳”的做法多有迎合少有创新,这在新的法典创制过程中并不可取。
最后一种主张关注到在权利层次上我国的独特之处,然后提出不同的物权堆迭方案,这种创新意识深值重视。笔者认为,在基地上承认双层使用权更符合拓展自治空间、提高利用效率的要求,许多尴尬、别扭也会随之消失。宅基地上的情形前文已有交待,此处就国有建设用地略作说明:如果承认双层使用权,商品房购买者就不必一次支付巨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金了;而开发商也可以仅售房屋所有权而仍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做“土地储备”;[43]以前福利分房时那种强制性的“地随房走”的窘境也不复存在了,福利范围可以精确地界定;《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权利命运的回答,对住宅用地规定为自动顺延,实际已经承认了无期限用益物权,商业用地也有进一步放开的趋势,这是我国向私有领域释放利益的一次极为重大的举措,所有法律人都有责任献计献策,配合这一举措以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而以地上权为枢纽的权利群堆迭模式,因为在实现效率和财富自由方面有不可取代的价值,将是该方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一旦设立了专章地上权,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条文引用的立法技术真正取其精华,得以完善和体系化,毕竟地上权才是传统民法千锤百炼的选项。
笔者对该最后一种主张的不同意见是,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之间一律要求有一种抽象的土地使用权有失机械,并且会误导利益释放,跟国情相违背。笔者主张不必设立抽象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可以成立地上权,所有权上也未尝不可直接成立地上权。甚至还要进一步辨明—在目前已被广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名目之下究竟包含着什么“权利”?比如国有土地划拨中有时根本没有产生“权利”(如为某机关职能行使而划拨),有时产生的也仅是土地借用关系(比如1980年代在全国城镇拨付个人建房的土地),而现在经常可以看到有关这些“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或征收补偿问题的讨论,如果承认了抽象的土地使用权,可能导致利益向私有领域作不正当释放。
综上所述,物权法应设地上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上既可以因房权地权异主而生法定地上权,也可以因意定而设地上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宅基地所有权上也可以直接堆迭法定地上权(如房权地权异主时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经过以上探讨,笔者认为,在立法论上《物权法》未来修订时可将宅基地上私权处分的路径设计为: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房屋所有权,如转让、互易、分割共有产权、遗赠、设立抵押、出租或出借、抛弃,当处分导致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异主时,房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房屋使用期内享有法定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或继承,但可以由权利人为他人设立地上权。
注释:
[1]“立法逃逸”一词初见于尹田教授的论文《物权主体论纲》(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是对我国民事立法领域法律漏洞泛滥景象的生动描绘,笔者以为在这些“主动留空”当中,只有一小部分是不得已而为之,大部分则是立法惰性的延续。关于《物权法》“立法逃逸”的概观请参见尹田教授的演讲纪要《<物权法>的得与失>》,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 chinalawinfo. com/article/us-er/homepage. asp? userid=81411。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宅基地上私权处分的路径设计(6)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