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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资金被盗案民事责任分析(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2-08-2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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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效清偿的情形
  1.银行对储户: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对于违约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现代普遍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规则原则。笔者在上文已经认定银行与储户之间准用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中所有权发生转移,那么银行卡就相当于债权凭证,当债权人(储户)凭银行卡请求支付时,银行应无条件予以支付,否则就是银行的违约。除非银行能举证证明是储户自己的过错,如储户对其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件等重要取款资料的丢失或故意出错、过失泄露给了第三者等导致资金被盗取,若银行举证不能,则银行仍不能免责,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2.盗窃者对银行:侵权责任。因为资金的所有权自储户交付之日起转移给银行,故盗窃者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银行有权向盗窃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得到赔偿之前,只能由财产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有效清偿的情形
  1.盗窃者对储户: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受利益而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笔者认为在承认有效清偿的情况下,盗窃者获得利益,与储户利益受损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但是因为银行的给付,导致了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牵连性,况且盗窃者作为受益人继续保有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认为成立不当得利,储户有权请求盗窃者返还不当得利。
  2.银行、盗窃者对储户: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银行、盗窃者对储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在盗窃者对储户承担不当得利的前提下,也即从侧面肯定了银行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是笔者认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是相对的,从防范风险成本出发,由于盗窃者偷盗技术高超,且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银行现有技术的限制无法及时发现或避免危险的发生,因此与盗窃者比较,只要其安全等级符合要求,对付款程序也尽了最大的审查义务,就视为银行已经尽了其防范义务,其可以不承担责任,只要求盗窃者返还不当得利。然而,在实践中,储户要想拿回这笔钱,难度之大大家可想而知。基于公平原则,在盗窃者不能给付不当得利之债时,笔者认为银行应与盗窃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注释:
  ①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②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7页.
  ③④周多.银行存款责任标准的裁判标准.研究生法学.2008(5).
  ⑤杨立新.对债权准占有之给付效力及适用的再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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