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请托人的贿赂,运用以往的公权力所产生的影响力,左右权利实现的走向,侵害其他与请托人(或者是其关系人)处于同等地位的公民权利实现的平等性,已达到在竞争中胜出的目的,从而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这两种描述已基本可以涵盖受贿罪的现实形态,以及修正后的刑法对受贿罪构成的规定,同时也证明了受贿罪的法益是公民权利实现的平等性这一理论。
综上所诉,《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主体的修正,既是适应现实发展的举措,也为我们开辟了拓展思维的空间。犯罪是动态的,刑法理论也要与时俱进。对受贿罪的法益进行合理解释,有助于我们正确的认识犯罪,有助于我们正确的理解法律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正确的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打击犯罪,维护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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