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解决方法并不完善:第一,商品化权的价值也存在时间问题。商品化权被许可使用或转让之后,如果因原所有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会使商品化权的价值在许可使用期间或受让后贬值。如果仍按照原许可使用合同要求支付对价,对被许可人或受让人来说显失公平。在许可使用期间内或受让后,如果因许可人或转让人的原因使商品化权贬值,那么受让人有权要求降低支付对价。第二,商品化权价值也有提高的可能,如果因原所有人的原因使作为商品化权载体的信誉、形象或者其知名度在公众心目中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再按照原许可或转让合同支付对价,对商品化权的原所有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商品化权的价值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还是依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当然,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前提条件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10]。由于我国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拟人物等角色商品化的蓬勃发展,所以探究商品化权的行使及其限制,对建构商品化权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郑友德,焦洪涛.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则———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述要[J].知识产权,1999,(2):45.
[2]余俊.论商品化权之权利归属———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关系之考量[J].电子知识产权,2005,(9):21.
[3]谢晓尧.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J].法商研究,2005,(3):84.
[4]陈军.商品化权初探[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2,(2):54.
[5]杜颖.论商品化权[A].民商法论丛(13)[C].法律出版社,2000.22,25,26,27,23.
[6]戴谋富.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56.
[7]单立平.商品化权初探[EB/OL].http://www.zjlawyer.com/book_view.asp?tid=97&id=133.
[8]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缺陷及完善[J].河北法学,2005,(8):65.
[9]张丹丹,张帆.商品化权性质的理论之争及反思[J].当代法学,2007,(9):42,43.
[10]华鹰.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及立法建议[J].河北法学,2008,(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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