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6—7。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l998年第5期,第83-100页。
[3] 参见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4]楼建波:《中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及实施路径—— 兼论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第36-42页。
[5] 参见科克伦和沃特克:《公司治理:文献回顾》(1998),转引自费方域著:《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7页。
[6]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7页。
[7]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 — 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14-119页。
[8]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92-93页。
[9]李开国:《民法总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内部教学用书,第109,110-111页。
[10]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57-58页。
[11]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62页。
[12]顾培东著:《中国企业运行的法律机制》,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
[13]卢代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研究—从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谈起》,《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3期,第18页。
[14]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7页。
[15]参见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 — 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15-118页。
[16] Andrew Lumsden and Saul Fridma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Case for a Self Regulatory Model,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of the Law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no.07/34(2007),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987960.
[17]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版,第546-547页。
[18] [美]彼得·F·德鲁克:《公司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87页。
[19] [美]彼得·F·德鲁克:《公司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97页。
[20] [美]彼得·F·德鲁克:《公司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257页。
[21] 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2002,pp.9—14.
[2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23] 参见顾培东著:《中国企业运行的法律机制》,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
[24]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25] 关于这一合理数额如何确定,详细论述,见李领臣:《公司慈善捐赠的利益平衡》,2009年南京大学博士论文,第102-105页。
[26]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 — 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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