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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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条。
[2]《证券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
[3]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5]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虽均以“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用语,但究其实质却是以基金法律关系为前提。而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客观实践中均无法等同。具体分析可参见奚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讲,楠京大学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总第33期)。
[6][7]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编:《200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35-36页,第47-48页。
[8]文杰:《公司高管薪酬法律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社版)》5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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