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其他有碍房屋拆迁的事项。
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活动的,拆迁人不予补偿。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和房地产交易机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并组织当事人调解。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已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行政裁决前或者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时间不计入有关时限。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手续。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将拆迁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人应在房屋拆除后10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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