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城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市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按立项权限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被拆迁人要求拆除自己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拆除的旧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施工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属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拆迁;属自行拆迁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各建设项目设立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挥部等非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的原则进行工作,不得充当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订立包括拆迁期限、数量、质量、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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