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车祸、“非排他责任”(即有民事责任承担对象)意外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后遗症住院医疗费用;
(三)其它不予补偿的项目(详见《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暂行规定》)。
第七章参合者就医和医疗费用补偿结算程序
第三十条参合者就医程序:
(一)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院和县外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参合患者就医时,应携带《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身份证明,并主动向接诊医生出示。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度。在县内定点医院出院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诊证》、出院小结(需加盖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需加盖公章)、住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定点医院结算科办理补偿手续,并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县外住院患者结报补偿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定点医院结报科办理补偿结算手续,并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定点医院初审上报的垫付金资料,经县农合中心终审后,多垫付的不得向农民追回,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追补;少垫付的部分必须补足给农民。
第八章就医管理与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三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内定点制度,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对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协议管理和年度评审制度。对不严格履行协议、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实行参合农民身份验证制度。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必须认真核查患者的《就诊证》、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制”住院。对办理住院的,要在《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入院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十五条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对参合住院患者的病因、治疗经过必须如实详细记录,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降低入院标准,不得将门诊、慢性病患者转为住院治疗,不得开出药品让患者回家“挂床住院”。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认真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如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和签字。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患者(或家属)有权拒付费用。乡镇级定点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控制在5%以内,县级定点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控制在10%以内,村卫生室杜绝目录外用药。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宣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医疗费用控制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公布收费标准和诊疗项目,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制作、提供虚假病案(病历)、制造“假住院”、“掛床住院”及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出院带药必须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并注明出院带药的名称、数量、剂量和用法,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慢性病门诊用药量一般控制在2周内)。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和检查。
第四十条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合格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载体,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参合农民可凭《就诊证》到村卫生室接受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偿费用按我县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实行村卫生室先行垫付制,多垫付的不得追回,少垫付的必须补足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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