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可将住院发票等资料原件先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第一次补偿。但两次累计补偿所得不得超过患者医药费用总额。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当日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50%比例计入核算。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28天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即在出生第28天之前(含第28天)入院开始治疗的第一疗程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入院日期在第28天后开始治疗的住院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开展新的年度筹资时,应鼓励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9)对于农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的,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住院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补偿程序:先核实,后把意外伤害补偿的拟补偿结算表在村、乡两级公示一个月以上,再由村、乡两级出具公示证明材料。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补偿后若接到举报或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补偿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鼓励开展中医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西医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中医临床科室除外)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二)慢性病补偿:
(1)慢性病限定以下15种: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支气管炎并发肺气肿、肺心病;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关节炎或类风湿关节病;椎间盘突出;帕金森氏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肝豆状核变性;癫痫。
(2)慢性病补偿标准:经鉴定为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县农合中心发给《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证》,患者持证到省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药品和检查费用按45%比例享受补偿,按月结算。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为2000元。补偿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慢性病人急诊住院按住院比例补偿。
(三)住院分娩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在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凭准生证,可享受定额补偿,正常分娩(包括自然分娩、钳夹、侧切、胎头吸引、死胎、死产等)补助标准为每次200元;手术产(必须具有手术产指征)和产妇分娩期间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补偿执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降消”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偿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给予补偿,累计所得补偿金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费用。
第二十九条统筹帐户不予补偿的项目: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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