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持贫困户项目。按照省确定扶持贫困户(国家重点县占总农户的25%;省定重点县占20%;非重点县占15%)的比例,每户扶持2个基础母牛单位的生产性项目,折合资金6000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信合贷款或群众自筹)各3000元。
(2)畜牧技术服务站项目。每站扶持4万元。3万元建60平方米房屋,1万元配置仪器设备。
(3)卫生所项目。每所扶持资金4万元。3万元建60平方米房屋,1万元配置仪器设备。
(4)有线电视入户项目。每户扶持资金200元,用于村有线电视接受设备和入户材料支出。
(5)人畜饮水项目。每眼井扶持8万元,达到“四个一”标准,即井、泵、罐或变频器、房。自来水入户,每户扶持400元,用于主、支干线等材料费支出。
(6)主要道路项目。每公里四级砂石路扶持20万元;每公里红砖路扶持10-15万元。
(7)农机服务队项目。购置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扶持12万元;建设库房扶持2万元。
(8)学校建设项目。新建学校每平方米扶持500元,维修学校每平方米扶持不超过300元。
(9)其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项目计划批准与变更
1、项目计划编制。省扶贫办、发改委和农行等部门,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时,要从省扶贫开发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按有关程序审批和下达。
2、项目计划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延期实施项目计划的,由实施村提出申请,县有关部门审核,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七、项目实施与管理
1、扶持贫困户项目
(1)县扶贫办要按省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省有关规定实行“放母还犊”滚动扶贫。
(2)集中采购。养殖业项目由县扶贫办牵头组成采购组,村干部和贫困户代表负责议价选购;畜牧局代表负责检验检疫;财政局代表负责支付资金;扶贫办代表负责组织监督。
(3)发放程序。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回村的基础母牛,在发放给贫困户前,再一次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逐户发放,由县扶贫办与贫困户签订滚动扶贫合同,并进行公证。并对贫困户户主和发放的扶贫牛(畜)拍照,编号登记,建立档案。
(4)到户项目管理。县扶贫办将贫困户、扶持内容、扶持资金等相关内容,录入数据库。并将项目实施和效益情况,每年向市(地)和省扶贫办报告一次。
2、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1)项目公告。重点村对省批准的建设项目要在村内进行公告。
(2)项目招标(议)标。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要对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实行招标。对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实行议标。
(3)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并依法监督项目实施。
(4)项目建设质量检查。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审核决算,编写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达到验收标准。
(6)工程质量保证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在项目总投资中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7)滚动扶贫。对有经营收入的畜牧技术服务站、卫生所、农机服务队项目应实施滚动扶贫。
(8)档案管理。县扶贫办、经济计划局要将项目计划文件、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等归档管理。
八、验收评价标准
1、扶持贫困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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