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认真落实群团干部的待遇。建议明确按照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抓好群团的主要负责人的配备工作。乡镇(街道)群团工作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后,应享受副镇级政治经济待遇。由乡镇(街道)党群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一般应再配备一名专职副主席,并享受乡镇(街道)中层待遇。认真贯彻执行党章的有关规定,如“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规定。
(四)进一步将群团工作事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予以考虑,为群团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群团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党政及社会各界的关心、重视与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为工青妇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物质条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一是保障群团组织的工作经费。除各协调议事机构要有专项经费保障以外,对群团部门的活动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尤其是基层工青妇组织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和部门预算。建议工青妇组织的活动经费,能比照科协等部门,确定县(市、区)、镇、村人均标准,从制度上保证群团组织软硬件设施建设和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改进工会费收缴方式,逐步推开基层工会经费委托财税部门代收的做法。从实际出发,提高省本级青少年教育经费的人均标准,逐步在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中成立青少年教育专项经费。按妇女人口比例,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二是支持工青妇组织建设必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各地要在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同步考虑工青妇组织的活动场所与阵地建设。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群团组织的活动场所建设,各级群团组织的活动场所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特别是青少年活动场所在青少年素质教育、道德品质培养、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深受社会、青少年和家长的普遍欢迎、喜爱和好评。但由于活动场所数量不足、面积有限,管理体制不够顺畅,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青少年需要。因此,建议借鉴浙江省将青少年活动场所管理办公室设在团省委的做法,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效益,切实加强各级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育人作用。要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妇儿活动中心建设列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投入,进一步加快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与妇儿活动中心的建设和改造的步伐。
三是提供各种法律政策支持。加强有关职工、青年、妇女事务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政策建设(如各类经济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的《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工青妇事务纳入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之中,关注有关职工、青年、妇儿发展的议案、提案,加大对有关群众利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调研力度,促进工青妇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五)进一步指导群团组织,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群团组织有着密切联系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在新形势下,群团组织要始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一致,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谋划工作,发挥思想引导、组织动员、倡导新风、政权支柱的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发挥思想引导作用,带领群众解放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只有思想的大解放,才会有事业的大发展。群团组织应通过组织群众学习、结合实际讨论、外出参观考察等形式,带领群众增强发展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效率意识、开放意识,自觉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体制中解放出来,积极投身理论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进一步焕发群众的创造力。
二是发挥组织动员作用,带领群众艰苦创业。要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引导群众创业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参与经济建设的新途径、新载体。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各单位各部门的改革发展,广泛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引导群众关心改革发展,奉献智慧力量。组织动员群众积极投身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程建设、支柱产业构建、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发展非公经济,发展第三产业,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程,为经济建设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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