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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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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劳社办发〔2007〕14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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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各类用人单位是指: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五)中央在渝单位及市外驻渝机构; (六)驻渝部队所属单位。 二、参保登记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及其相关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业务窗口(以下简称公共业务窗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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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所属单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统一在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总额,按照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同时应提供农民工的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提供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的,应提供《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情况表》(式样附后)。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由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 (三)养老保险费征收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提交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四)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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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等内容。

(二)个人账户规模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4%建立个人账户,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

(三)个人账户的管理?

1.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并继续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个人账户资金暂不转移。

2.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继续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管,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3. 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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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前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死亡的,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执行。

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发放《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向用人单位及其农民工提供查询服务。

五、农民工养老金给付

(一)《试行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民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实施意见支付养老金。

1.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

(二)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一)款规定条件的,经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农民工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证》,从批准之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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