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它杂费等)计算核定。
(三)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
第十七条 支付委托评价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业务委托协议,可向受托方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定应付总额的30%。
市直各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等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流程、指标、标准、结果及报告经市财政审核认可的,市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经市财政考核评比,市直主管部门在年度组织绩效评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受托评价的项目(单位)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有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责任。评价报告及评价基础数据等有关重要资料须按规定交市财政部门归档管理;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的单独建档管理工作,妥善保管,非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违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中介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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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以及对在评价工作中违反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介机构,市财政部门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直和辖市区各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项目支出评价工作的,应比照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程序办理,并在市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库中选择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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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镇 江 市
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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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工作申报表
编号:镇财绩申[ ] 号
机构名称: (盖章)
法 人: (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镇江市财政局印制
机 构 名地 邮政编码 址 法 注册资本 人 代设 营业执照(号码) 立 日 联 系 执业证(号码) 人 联 系 电机 □.事业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其他中介构 机构 类 近三年是否有重大工作失误、 违法 违规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可基附本页情陈况述日 ) 法人代表: (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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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 性 出生年月 执业资格 职 称 职 务 专 业 别 姓 名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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