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根据《镇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镇财绩〔2009〕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指市财政部门或市级部门(单位)按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财政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主要包括,对财政项目支出资金运行过程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对财政试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重大项目的前期评价和运行结果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审定与管理;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审核确定绩效评价指标、标准;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规范。
第六条 参与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二)具有会计、评估行业等专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资格,或者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评价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15人以上,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在8人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来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中介机构选用的基本原则:
(一)资质必备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是能否准予加入绩效评价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保证。
(二)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将优先安排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三)公开选用原则。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的类别,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四)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评价工作实施业务和业绩跟踪,通过考核建档管理,建立和发展高水平的评价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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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八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填写《镇江市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申报表》,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相关专业管理组织机构核实认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通过审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将接受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专业培训,经考试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从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合格证的中介机构,纳入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库,实行专门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根据评价工作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采取指定、协商、招标等方式,在市级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库中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用委托制。受托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镇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镇财绩〔2009〕5号)等有关规定,遵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设计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提交财政审核”等评价工作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和规范化地开展评价工作。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市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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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签约双方和评价的项目、评价主要内容、评价的时间、签约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评价的费用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等。
(二)设计评价方案。中介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委托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计制定具体的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组织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评价为主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财政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并在充分讨论,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评价基本结论。
(四)撰写评价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
(五)提交财政审核。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经评价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将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受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对评价报告中存在结论模糊、数据不真和情况不实等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责成中介机构重新核实、修正。
第十三条 受托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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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过程中应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托评价的工作,并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受托后,在安排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中介机构安排评价人员时,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和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三)被评价单位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市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中介机构、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市财政部门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三章 委托费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支付相应的委托费。委托费用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计时工资法。根据市财政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的实施评价的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二)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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