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为了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为了其他人的,虽有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其所得可以在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从属于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佣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九条 为政府服务的报酬
1.(1)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2)然而,该项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该项服务是在该国提供,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国的居民,并且该居民:
①是该国国民;或者
②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国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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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
(2)然而,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中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
3.第十五、第十六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学生
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访问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收到的来源于该国以外的款项,该国不应征税。
第二十一条 其他所得
1.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国征税。
2.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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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第1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
第二十二条 财产
1.第六条所指不动产为代表的财产,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并且座落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构成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3.从事国际运输中运用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和船只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4.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他所有财产项目,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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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A免税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除外。
2.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相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方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额。
3.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B抵免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
(1)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2)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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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1.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2.“国民”一语是指:
(1)所有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其法律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3.缔约国一方居民无国籍的人在缔约国任何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该国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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