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处审会的;
(三)虚假计票、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处审会应记名投票而未实行记名投票的; (二)处审会后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处审会审议未通过的处置项目的; (二)审批需经处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处置项目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处置项目的;
(四)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处置项目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处置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处置方案规定的条件或处置价格的; (二)未落实限制性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委托或转让不良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在抵债资产变现前,违反规定支付抵债金额高于全部债权本息的差额给债务人或担保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在执行处置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租赁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租金流失或资产丢失、毁损的;
(二)对债务关联人财产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债务关联人转移、隐匿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债权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或担保人脱保的;
(二)擅自对客户实行挂账停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违反规定接收抵债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实物资产及权益性投资等,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隐瞒债务关联人重大风险,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
(七)未经有权审批行审批,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抵债资产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或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形成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造成遗失、毁损的;
(三)对中介机构不当行为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四)未按规定对下级行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处审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或逃避上级行监控的; (二)擅自修改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的;
(三)违反系统运行规定,造成数据错误、丢失或系统运行出现重大事故,未能及时处理或故意隐瞒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真实、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较大事故的。
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购置固定资产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因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设计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施工对现有建筑物改造、加层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报废车辆或更新车辆的; (六)擅自动用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的; (七)违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二)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建设项目的;
(四)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含)以上的;或超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含)以上的;或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
(七)未按规定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 (八)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处置底价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置固定资产,或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
(十)违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账外账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等情况,后果严重的; (十二)超权限批复建设项目的;
(十三)擅自将经营租赁改为以租代购的;
(十四)本行工程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二)挪用、套用、虚列固定资产指标的;
(三)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入住申请、工程决算,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四)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调换、变更项目地址及用途的;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在3%(含)—20%(不含)之间,且超面积在2000平方米(不含)以内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不含)以下,且超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以内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实行车改的;
(八)其他超授权进行固定资产业务活动的;
(九)未如实提供各种投资及管理信息,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招投标规定; (三)暗箱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虚假招标、投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四)无采购权限或超权限采购的;
(五)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六)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被纳入供应商范围的;
(七)擅自变更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或决定事项的;
(八)对采购项目验收和对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未尽职责,造成质量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侵占截留各项收入、应收应付款项及其他各项资金的; (二)隐匿各项收入,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三)虚列各项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四)通过转移资产等其他形式,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五)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恶意逃避财务审查、审批,擅自超权限审批财务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违规列支各项支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费用预算管理规定,造成费用下甩或突破上级行费用总额计划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编制虚假账务、报表,造成经营成果严重失真的; (六)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故意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二)利用不当手段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四)在会计信息确认、计量过程中,未按照核算规定准确、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影响财务报告编报及信息披露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不按照财务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核销财务损失的;
(二)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申报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给农业银行带来损失、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形成财务损失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核销的; (二)化整为零,分次处理,超权限核销损失款项的;
(三)未进行尽职审查,导致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并形成不良后果的; (四)丢失、损毁核销材料或泄漏核销有关商业秘密信息材料的。
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同选用和填写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依据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选用合同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或名称,造成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合同要素填写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规范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规范性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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