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授予学位、出国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对家庭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家庭贫困学生是指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教育费用,从而在适龄受教育期间处于贫困状态,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12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高等教育法》第8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我国建立了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制度以及学费减免和捐资助学办法,为家庭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学制
一、学制概述
(一)什么是学制
1、学制的概念
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此外,还对其他教育制度做出了规定。其中,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2、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学制系统一般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
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
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
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
3、学制的类型
学制类型是由学制的结构决定的。
学制由两种结构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不同的学制只不过是这个系统性与阶段性的不同组合。由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制。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制。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与横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结构叫分支型学制。
(1)双轨制:英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双轨制。
(2)单轨制:美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单轨制。
(3)分支型学制:前苏联的学制是典型的分支型学制。
双轨制、单轨制和分支型学制所引发的问题实质上是由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构成的。
(二)我国近现代学制的发展
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因此,学制的产生是伴随着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
学制的产生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呈现出潜在的势头。其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国家必须掌握对教育的控制权与管理权,这样才有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教育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三,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夏朝。到了清朝同治元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的开始,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学制开始产生。
1、近代学制
(1)壬寅学制、癸卯学制(1902年学制和1904年学制)。
(2)壬子癸丑学制。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2、现代学制
壬戌学制被称为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原名“学校系统改革方案”颁布于1922年。是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
壬戌学制的特点:
(1)打破了以往学习日本的传统,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学习。
(2)学制的制定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它的制定充分吸收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
(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期长,实施时间长,影响也最大。
3、现行学制
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分。
把幼儿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纳入学制系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
(三)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1、学制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定
学制制定的主体是指有权制定学制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1)是教育发展所必须的。
(2)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的需要。
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系统
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而义务教育则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强迫教育阶段。
我国现行学制与以往国家颁布与实施的学制在教育阶段的划分上明显不同的是强调了学前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类别
1、学前教育类别
实施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是幼儿园。目前我国幼儿园的类型按照举办主体来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另外一种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1)学前教育的性质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2)学前教育的任务
主要任务是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向幼儿进行粗浅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发展他们的思维、想象和言语表现能力,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3)学前教育的入学条件。《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
(4)学前教育的修业年限。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义务教育类别
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是小学和初中。
(1)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
(2)义务教育的任务。
义务教育的任务是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
(3)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
《教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的修业年限为9年
(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结构
1、学前教育结构
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属于两种不同阶段的结构形式。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他与初等教育直接衔接。
2、义务教育结构
(1)初等教育结构
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以及初级中等教育相互衔接,为初中阶段的教育奠定基础。
(2)初级中等教育的结构
初等中等教育向前延伸是初等教育,向后延伸是高级中等教育。
(三)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幼儿、中小学生受教育权
教育权,是指由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基本教育的权利。教育权的结构,是由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所组成的。
国家教育权是指依法对其社会成员,尤其是年青的一代进行教育的权力。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教育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教育法》第五章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1、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举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第三,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与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与设施。
第三,兴办幼儿园应具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举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第一,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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