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1) 招聘。
(2) 续聘。
(3) 解聘。
(4) 辞聘。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教师的培养
1、教师培养的含义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
2、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2)教师培养的形式。“定向型”师范教育。“开放性”师范教育。“混合型”师范教育。
(3)教师培养的内容。培养合格教师,要进行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二)教师的培训
1、教师培训的含义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2、中小学教师培训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别。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5)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
(6)考核与奖惩。
3、高校教师培训
(1)高校教师培训的方针和原则。高校教师培训工作应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2)培训的组织与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的高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
(3)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我国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进修等。
(4)高校教师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5)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五、教师的考核
(一)教师考核的概念
所谓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二)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1、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2)业务水平。主要是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3)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4)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
2、教师考核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3、教师考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六、教师的待遇
(一)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教育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关于教师津贴,《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教师补贴,《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级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二)教师的其他待遇
1、教师的住房
《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2、教师的医疗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3、教师的退休、退职
《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六章 学生
一、学生概述
(一)学生的法律概念
学生的本质属性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社会成员,是国家公民;二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三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观的发展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观的发展
正确的现代学生观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提倡民主、平等,尊重学生的权利,使学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独立的人格;在师生交往中,培养民主、平等的氛围,形成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视学生为一个有独立地位、有主体意识和需要的个体;在学生管理中,尊重他们的权利,实行纪律约束与自我管理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宽容教育相结合。
2、学生的身份与法律地位
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承担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学生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中其身份可以是子女、被监护人、学生、公民等。但在教育领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他们和教师一样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
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定。
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它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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