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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也决定了它的受益范围比较窄,只能是社会上的一小部分贫困者。而社会救济则是国家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它的资金来源广也比较多,它的受益者则是全社会的所有贫困者,因此它的受益范围比较广泛。
(4)慈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补救措施。一般来说,慈善救助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灾害和贫困问题而采取的而一种消极的﹑临时性的补救措施。而社会救济则是国家在灾害或贫困发生前或发生后采取的一种积极的﹑主动的救助措施,它的作用则刚好克服了慈善救助的局限性[2]。
2.2国内外研究现状
2.2.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社会救济的研究主要从历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方面来深入研究我国社会救济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
从历史学方面的研究,学者主要研究我国社会救济的思想基础。学者邹广华在他的《社会救助专题研究综述》中指出,在古代,由于儒家思想长期处于正统地位,因此,我国的社会救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儒家的“仁爱”价值观,这一思想对中国的社会救济影响深远。在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济贫思想的做法主要是以丰补欠的储量度荒为主,意思就是在粮食丰收的时候,修建粮仓把粮食储备起来,等到饥荒的时候再把粮食拿出来赈济灾民,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个朝代的法律条文中看到。另外,著名的社会保障专家郑功成教授在他的《社会保障学》中认为:大同社会论、社会互助论、后备仓储论和社会救济论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的思想基础。在古代,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基本上是等同的,因此,慈善几乎等同于社会保障。还有,苏州大学的王卫平教授在他的《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江苏社会科学》中对我国古代社会慈善事业做了很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中国古代的慈善思想基础,不但可以从宗教教义中找寻,而且还能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宝库中找寻得到。最后他把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归纳为民本思想﹑儒家的仁义学说﹑佛家的慈善悲观与因果报应思想﹑民间善书所宣扬的道教思想四个方面[3]。从法律层面的研究,学者主要研究了我国社会救济方面立法不足和社会救济没有形成公民一项基本权利的问题。学者董海风在他的《我国农村社会救济法律制度建立之思索》中,首先介绍了我国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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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的基本情况,再由此引出了我国农村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再循序渐进的指出了推动我国农村社会救济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指出了建立社会救济法的基本框架,具体包括:原则性陈述﹑行为主体确认﹑具体性量化标准﹑以及相关奖惩措施等[4]。关于社会救济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说,学者也研究的比较多,学者席雯颖在她的《福利国家社会救济制度的伦理考量及启示》中指出,虽然新中国成立至今,关于社会救济方面的规章条例制度等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的社会救济始终没有被作为公民的一项“福利权”(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社会救济更多的被看做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福利权”。席雯颖在这篇文章中也倡议,应加快社会救济的立法进程,将社会救济从道德意义上的“福利权”转变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5]。
从社会学层面研究社会救济,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救济与社会运行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学者吴晓林﹑姜耀辉在《国内社会救助:问题归因﹑政策设计与研究展望》中从两个方面来研究社会救济与社会运行之间的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研究社会救济本身对社会运行能产生那些作用,他们试图来证明社会救济对促进社会和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他们还指出社会救济有助于促进社会认同﹑社会公平。另一方面,研究社会运行对社会救济的影响,从宏观层面来看,学者们普遍认同社会结构转型和国家战略目标转换影响着社会救济的制度选择这一观点,学者关信平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的发展目标视为影响或促进社会救济转型的变量;从中观层面上看,学者们认为国家的政策设计对社会救济的有效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公共财政﹑社会主导价值观和人们的行为规范将影响着社会救济目标的实现,制度衔接不给力﹑政府投入受到制约﹑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因素将影响着社会救济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从微观层面来看,学者们认为社会救济工作机制同样影响着社会救济工作,社会救济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政府的投入力度与社会救济工作的社会认同度都对社会救济作用的发挥产生很大的影响[6]。
以上就是国内学者对社会救济的研究,还有对社会救济从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的研究,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本文就不多做介绍。
2.2.2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西方社会民主制度确立的比较早,因此西方的社会救济也是相当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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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国内外学者对西方社会救济的研究主要研究西方社会救济的发展历程﹑在现代社会如何帮助受救济者达到自救。
西方社会社会救济发展史本文主要介绍英国的社会救济发展史。学者刘继同在《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核心争论》里指出,英国的社会救助最早产生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施舍和同行业的互助互济。在中世纪的时候,英国的社会贫困问题主要是通过基督教的施舍和同行业内部的互助互济两种方式来解决的。英国社会救济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531—1601年是英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初创和奠基时期,社会救济制度的框架和模式才得到初步的建立,国家开始在社会救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1601年,在英国人民的斗争争取下,伊丽莎白在总结前人济贫成果的基础上,颁布了世界上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这部法律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济贫的法律,对后世济贫工作的开展和济贫法的发展完善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二阶段,1601—1795年,是英国院内救济制度的盛行时期,济贫法救济穷人并倡导穷人之间互相救济,其核心理念是惩罚和规管穷人,严格审查救济对象的资格和家庭财产情况,并且对救济对象的人身自由进行严格的限制,这实质上对被救济的人是一种很大的歧视。第三阶段,1795—1834年,是英国在全社会实施普及性救济和保障所有人最低生活水平的时期。第四阶段,1834年到20世纪初,英国最终确立了社会救济制度,这是英国社会救济制度的成熟和定型阶段,为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和“福利国家”的形成奠定了组织﹑思想和制度性基础[7]。以上就是英国社会救济的发展历程,由于在这方面不是专门研究,所以就简单的介绍一下。
在现代西方社会,为了帮助受救济者达到了自救的目的,使社会救济由一种消极的救济转变为一种积极的救济,西方国家在社会救济的同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配套措施。学者杨成波﹑苏秋阳在他们的《国外发达国家社会救助的实践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指出,与社会救济相配套最有名的措施就是“工作福利”制度,这项制度在救济贫困者的同时,还出台了一些列同步的措施,比如说帮助贫困者接受教育,使他们学会一定的技能,督促受救济者寻找工作,对于那些不积极寻找工作的人还给与一定的处罚,对于积极寻找工作的人还有奖励[8]。学者张彦君在他的《国外社会有救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提到了新西兰为了鼓励受救济者积极寻找工作,出台了《独立家庭税收减免法令》,在这项法令中,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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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工作的人实行收入税减免政策,以鼓励再就业,帮助低收入家庭者自救。这一系列的措施,对于消除人们对于社会救济的依赖感,增强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重返劳动市场,变消极的救助为积极的救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9]。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对于社会救济的研究很多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层面,比如说社会救济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等,而国外对于社会救济的研究则更超前一步,目前主要集中在如何帮助贫困者走出困境,达到自救的目的。国外的这种做法对于现在的中国似乎有点超前,但是中国可以试着慢慢朝着方面慢慢过渡,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来完善我们的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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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洛地区社会救济概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3.1商洛地区概况
商洛位于陕西省东南部,秦岭南麓,与鄂豫两省交界,辖商州、洛南、丹凤、山阳、商南、镇安、柞水7县(市),67个乡,92个镇,4个办事处。商洛地形地貌结构复杂,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可以说是地形崎岖不平且多山。虽然商洛自然资源和经济作物比较丰富,但是大多经济作物产区都地形崎岖不平,交通不便,都没有形成规模经营,而是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所以发展情况不是很好。
建国60多年来,商洛地区经济发展虽然比较快,但在陕西省几个市里相比较的话,却是发展最为落后的一个市,工业基础薄弱,大部分以轻工业为主,仅有的一些重工业,有些企业还污染比较严重;农业基础比较薄弱,粮食产量也不高,农业生产大多是靠天吃饭,有的年份风调雨顺的话收成较好,假若比较干旱的话,就收成很差。至2005年底,全区总人口240.616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5.7391万人,非农业人口34.8778万人。大部分农业人口以务农为主,其它的致富门路较少,因此收入也很少[10]。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所以政府在社会救济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从商洛市200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全市统一为1196元每人一年,从这个标准来看的的话似乎还可以,但是,据我了解,在乡镇实际执行中却达不到这个标准,每人最多一个月不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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