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2年,刘某在路旁办了一个小型日用金属品修理店,从事日用金属品的焊接氧割工艺的加工修理.偶尔也接受过对汽车拖拉机焊接业务.1994年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下属机构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填发了公路运输管理规费催款通知书,要求刘某在1994年10月20日前缴纳。
刘某以其无权管理为由,拒绝。1994年月10月31日,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作出交通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无证进行修理,违反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决定对刘某罚款14000元,补交规费600元。
二、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法院认为,大厦5-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凤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规划局既然确定以露出天主堂尖顶为补救措施的标准,就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8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8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凤凰大厦5-8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三、《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要求大连市户外广告牌匾由设置单位及个人 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则强行拆除,很多广告牌匾都在政府行政审批的3年时限范围内,大连市城建局负责人认为政府有权依法撤销这些获得合法审批的广告。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
《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2006年题)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四、2004年9月,上海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浦东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30万元。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确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此事加以评论 五、村委会采伐树木被罚案
某村委会经本县林业局的批准,在村北公路(国道)30-193路标间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60条的规定,采伐公路两边的树木应由公路局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了没收200棵榆树、罚款18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某区工商所不服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2004年12月,一药贩到某县某区退休中医管力处开的药店推销红参。管某认定为假参,便报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工商所。该所所长贺某将该药贩带到所内审查.药贩称红参是他在火车站以每公斤50元买的.区工商所便以有掺杂使假现象为由暂扣了”红参”,令其凭购买证明领取.结果,药贩走后再无音讯.区工商所副所长王某遂将暂扣的红参以每公斤140元销售给该区药材购销站.并将其中部分货款入账,另一部分货款则由所长等5名干部、职工私分.
2005年1 月,该县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互该区各医疗单位检查《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情况,在一些乡医疗单位发现这种假红参。经县药品检验所检验,假红参是商陆科植物的根。
鉴于上述事实,县卫生局据药品法的规定,决定没收该区工商所销售假红参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148元。工商所认为自己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对自己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有几个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分别是谁? 七、包更生诉人行上海分行案
1999年4月28日, 包更生至老西门邮电所付电话费,电话费是485.90元,当时递进壹佰元面值5张,营业员与用户当面点验,发现一张“假币”,上海市老西门邮电所向包更生出具编号为00140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该没收证载明持币个人,券别90版壹佰元整,张数壹,假票冠字号码FW12857015,填表单位南车站路邮电支局,复核童志伟,经办人栏空白,填表日期1999年4月28日。
包更生不服,于1999年5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老西门邮电所的行为,系接受人行上海分行之委托,故原告认为本案适格被告为人行上海分行。
于199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撤销人行上海分行1999年4月28日作出的001401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2年9月10日银发(1992)216《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金融及其他部门对发现的假人民币一律没收,并加盖'伪钞'或'假币'字样的印章,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八、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武汉市水利局行政复议案
1998年湖北省水利厅制发一道“委托函”,要求武汉市水利局对京珠高速公路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事项进行管辖,并要求孝感、咸宁两市水利局予以配合。武汉市水利局经过近两年的调查,于1999年对此事作出了处理,
要求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因土地征用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金4337.5万余元人民币。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此不服,向省水利厅提起复议。省水利厅认为自己要求武汉市水利局管辖此事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委托,因此武汉市水利局没有权力以其自身的名义作出处理。
而武汉市水利局认为京珠高速公路在该省境内穿过武汉、孝感、咸宁三个地区,武汉市水利局享有管辖权,水利厅的行为应认定为“指定管辖”,武汉市水利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行为。 如何区分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
(1)以上级行政主体是否转让了“职权的行使权”为标准。 (2)以两个行政主体之间是否有合意为标准。 (3)以上级行政主体施行行为方式为标准。 九、花木园艺场诉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案
江苏省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是1985年8月经江苏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核准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该企业共有20多名从业人员。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第32号文什)。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
花木园艺场虽然末被注销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了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的第32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在是否受理案件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发布第32号文什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第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
十、查××等19人诉×市×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通告侵害其合法权益案
查×等19人系×市×区个体商贩,他们于1990年8月办理了各项手续和交纳有关费用后,得到×市×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准许,有该区某车站广场内的人行道边摆摊营业。查×等19人均持有市容管理办公室发给的占道证(有效期从1990年9月至1991年9月)。1991年3月,由于该区的这个车站广场秩序比较混乱。×区政府指示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全面清理。区市容管理办公室便于1991年3月19日发出整顿车站广场的通告,
其中第8条规定“自通告生效之日起车站广场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得摆摊设点。”查×等19人自1991年3月20日起被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禁止在车站广场内营业。1991年3月31日,查×等19人以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侵犯自己已取得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违法并撤销通告。
法院有的认为,通告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认为,该案可以受理,其理由是,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从形式上看
是一个规范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但就实质内容而言,是专门针对查×等19人的,因为在该通告没有发布之前,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在车站广场内营业,只有查××等19人因办理了有关手续、持有占道证才能在车站广场内摆摊营业。可见通告在真正的意义上针对的是特定对象,故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可以受理。
十一、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行政赔偿案
1995年4月20日,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与加拿大福兰克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色织弹力布的售货确认书。据此,无锡公司于同年6月1日与江阴市周庄润恒布厂(供方,以下简称布厂)签订了购销54054米T/R色织弹力布、标的额为1059184元的合同。合同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验收标准均明确约定:“出具商检证书,以商检为标准。”
7月21日,布厂将生产的191箱53762.5米T/R弹力布申请江阴进出口商检局签发检验证书。该局接受申请,实施了检验并签发了商检结果为“符合FJ516-82标准一等品”的编号NO.0235757号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证单。得到商检局肯定后,无锡公司于同年9月租船将上述货物外运到美国。因外商提出质量问题拒绝收货,致使这批布被迫于1996年1月8日从美国返运至无锡,存放于仓库,造成造成经济损失。
无锡公司遂以商检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商检局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由于失实商检造成公司损失,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签发的NO.0235757出口商品换证凭证单,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江阴市商检局抗辩认为,他们仅仅是接受委托而对非法定商品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出报验人自行决定的,且双方地位平等,并不反映商检局单方的行政管理意志,因而这种非法定的商检行为,不是商检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 .
国务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十二、陆某诉某市公安局案
被告某市公安局以原告陆某无故未参加驾驶员日常安全学习等为由,对其作出了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作出不予办理驾驶员审验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行政行为,据此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十三、王某诉某区动迁安置办公室案
某区动迁安置办公室在对原告王某住房所在地区进行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以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属非法取得为由,对其作出了不予安置的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对原告所做的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原告不予安置的决定,并限期其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原告的房屋产权证确属非法取得的事实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安置决定。
十四、2001年4月,国家出版总署曾通报批评并责令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停止用书号出版《男生与女生》。但由湖南省报刊中心主办的《校园与家庭》杂志却无视批评,为《男生与女生》非法出版继续提
供条件,使之以“合法”身份继续得以出版。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湖南省新闻出版局随之对严重违反期刊管理规定的《校园与家庭》杂志做出停办的处罚。
在该案中,尽管《校园与家庭》杂志并非国家出版总署所作处罚行为的相对人,但它对该行为仍应持尊重态度。《男生与女生》既已因违法而停止出版,其他任何人就不能再随意为其出版提供条件。否则,就是对前处罚行为公定力的公然挑战,行为人也会为此付出代价。《校园与家庭》杂志最终遭受停办处罚便是明证。
十五、1999年3月9日,北京市某区城管监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泰丰酒家户外霓虹灯广告内容“泰丰楼酒家”其中“泰丰”各断亮一笔。城管监察大队责令该酒楼限期维修。后来,城管检察大队检察时发现该酒楼逾期没有修复。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泰丰楼洒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法函[1997]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京政办函[1997]2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中提出的试点方案。 二、在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组建并开始综合执法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调整后由区监察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区监察大队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区监察大队为宣武区政府所属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
区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能是:综合行使区级市容监察、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环卫、环保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六、1987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解释如何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状态”时指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条例》规定的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十七、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十八、吴某从邻县运载海绵,在经过邻县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因载人及超高被检查站宋某罚款250元。处罚书上: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50元。决定书上盖有邻县交通大队的印章。吴某争辩说:“刚才前面司机也载人,怎么没见你罚他。”拒绝交纳罚款。宋某:“就你这态度,再罚50元。”又撕一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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