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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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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把好市场化运作审查关,严禁各村(居)与开发商私签协议、私收定金,确保依法办事、规范运作。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建材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村(居)改造安臵用房成本调整核算,并做好村(居)改造安臵用房成本审查关,以确保村(居)改造的顺利进行。同时,将市财政资金和规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纪检监察范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不出问题。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建设高质量和高水平的住房。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地处理好村(居)改造遗留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村(居)改造新老政策的对接。特别是对城市规划区内村(居)过去与开发企业合作启动村(居)改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妥善处理。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引导,特别要加大村(居)改造政策、村(居)改造的成功案例及实施村(居)改造后村(居)民美好生活环境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看到村(居)改造带来的实惠,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村(居)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定期公示村(居)改造

项目进展情况,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开透明。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认真做好村(居)改造拆迁意愿调查摸底、规划编制、项目测算、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研究解决村(居)改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造一个、成功一个,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适应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改造,由各镇(区)政府(管委)参照本《意见》,并根据村庄占地面积、地理位臵、经济条件、项目依托等实际情况,制定村庄改造办法,合理确定拆迁安臵补偿标准,着眼于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的原则,提倡建设多层住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10日下发的《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改造的意见(试行)》(南政发〔2007〕92号)和2010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改造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南政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如此房地产,政府为何迟迟不介入

我们是胶南守法的公民,可是自2002年发生在我们跟青岛华诚房地产身上的事,已经是可忍,孰不可忍了.我们已经于2004年联名给您写过信,建委主任也给我们答复了,可是现在华诚房地产一直迟迟不动,把责任还一直往政府身上退,政府是人民的父母官,如此房地产恶劣地坑

害消费者的行为,真的是政府的不作为造成的吗?

我们于2002年选购华诚房地产的华青苑小区的房子,该小区是政府批准的薛家滩村旧城改造项目,一共2座楼,定金已经预付,当时催交钱火急,当时承诺2002年5月份就动工.后来房地产就一直以政府的审批手续未下,迟迟不动工,一直拖到现在。后来去年年初我们联合跟房地产交涉,房地产以胶南市政府市长更迭,说他们也是受害者。5月份,政府的审批手续已经齐全,可是房地产又说薛家滩农民在上访,牵扯赔偿问题,并说赔偿问题是政府的事,把球又踢给政府。我想试问农民上访,是为了什么?还不是自己的切身利益?现在国家都在建设和谐社会,普通农民维护切身利益,就这么难吗?反过来,我们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又

去找谁呢?

我们急切的盼望得到您的答复,我一直认为是该房地产的恶劣行为造就了这种恶果,真难道

如该房地产所说,也有政府的关系吗?

此致 敬礼

普通购房者(共60位)

2005 . 5 . 8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中村△

改造 意见

关于规范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08/4/15 点击:1364

关于印发规范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交易等相关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三条 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条件居民的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市城建局负责提出建设意见;市发改局负责立项核准;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布局和具体选址、规划选址审批及规划设计审定;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审查、用地报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设计。

第五条 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规划设计

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应适当控制在中小套型,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全面提高建设质量水平;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农民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住房分配、社区管理等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城建局成立专门质量、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前期开工建设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咨询服务,确保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住房分配条件

第八条 城市规划核心区村庄的村民不再使用宅基地建住宅。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且以本村为生活居住地的村民(户籍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

(一)原宅基地影响城市建设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房屋需要拆迁,需要另批宅基地或将危房拆除,把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交还原批准机关的;

(二)一家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年满二十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无宅基地的;

(三)女青年结婚后不离开本村(经村委会批准)确需建房的; (四)赡养老人需要增加面积的;

(五)城市规划区内相对偏远村庄的农民,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若申请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以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不得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 (一)不符合上述分配条件的; (二)出卖、出租住房的;

(三)人均住房(含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四)有违法建筑物尚未处理的。

第四章 住房分配办法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根据当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和旧房拆迁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定向销售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即销售给持有《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书》的农民,不得向其他人销售。

第十二条 购买农民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条件的农民写出申请交村委会; (二)村委会审查同意,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三)村委会张榜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逐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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