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就是追求善而避免恶,由“趋善避恶”导出的人所固有的倾向和基本原则是:他们要生活在社会里,要保存自己的生命,生养和教育孩子,寻求真理,发挥聪明才智。[22]这一学说体现了人及其向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的一种坚定不移的信念。[23]在阿奎那关于自然法的规定中,保全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各种本能、维持社会秩序这三大基础要素,是与自然的倾向和上帝的意愿相一致的。就开始承认人的独立地位而言,同把人看作自然的奴隶的古希腊自然法理论和
把人看作上帝的奴隶的奥古斯丁的自然法理论相比,是一大进步。 人法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人法只有在符合“正确理性”时才具有法的性质。人法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一切法律都是从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中产生的,但不得违反自然法,更不得违反神法。凡违背自然法的
法律皆不成为其法律而是“恶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阿奎那还认为,人类立法优于人治。但是立法必须贯注于公共福利的实现,必须以他在自然法中可以看到一些片断的习惯法为准绳。立法可能因制定的时间和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但其精髓是正义。正义的法律对良心有约束力,不正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对阿奎那来说,不是每一条实证法都符合自然法。法律可能违背公共福利,干涉立法者没有涉及的事务,或者不公正地分配负担。这些法律即是“暴力”。根据自然法,它们没有法律效力。[24]阿奎那进一步指出,如果法律的制定仅仅促进立法者自己的利益,或超出法律赋予立法者或统治者的权力和程序,或强加不平等的负担于被统治者。那么,臣民与其相对抗就是正当的。值得注意的是,阿奎那尽管指出人们有权推翻这种法律以及强制推行这种法律的暴君,但是他仍忧心冲冲地认为,必须考虑暴力方式的弊和利,这种对抗只有在不妨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并不给共同体带来巨大灾难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不言而喻,如果对法律的遵守将导致直接违背永恒的习惯法,则应当严格禁
止。
阿奎那认为,除了自然法和人法,还必须有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达到可以称之为自然理性的境界。原因在于:第一,人的一切行为是受法律支配的,如果人追求的是适合人类自然能力的目的,有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就够了。但是,
人法仅能约束外在行为,不能指导内在德行而引向人们希望得到超出自然能力的永恒幸福。换言之,人们仅凭理性能力是无法实现永恒幸福之终极目的,因而还需要得到神法的指导。第二,由于人类的判断往往不正确,尤其在一些特殊的偶然的问题上更是如此。所以,就有必要让成文的神法进一步指导人类的行为。第三,人类难以判断内心世界的活动,神法可以指导人们内心的活动并引导人们内在的诚实。第四,人的法律不可能禁止和惩罚一切恶行,这就必须有一种能够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总之,所谓神法实质就是指上帝的启示和恩赐,而不是天生的理性的新发现。神法中有关社会生活的律令与自然法一致,如“勿杀人”与“自我保存”、“教养后代”相一致。神法与自然法并不矛盾,也不会使自然
法无效,而且还可以补充人法的不足和纠正人法的错误。
阿奎那通过对自然法的新阐释,论证神法高于人法,而神法由教会解释,故教会法高于国家法,教会的权威高于世俗的王权。显然,这是教权遏制世俗王权的根据。同时,阿奎那用上帝的理性为自然法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并承认自然法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这也有利于人类的自我保存和发展。他把禁止自我毁灭作为自然法的普遍法则,这些都为近代法治主义者以自然法来反对封建专制提供现代思想和理论武器。直到现代,阿奎那的自然法对西方法治实践仍有影响,例
如对美国和德国的宪法体制而言,它成为不可缺少的理论资源。
三、倡导道德美德与相对的自然法
托马斯·阿奎那在奥古斯丁与亚里士多德之间进行综合,提出道德美德(德行)与可变的自然法的思想,特别是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公正思想的基础上,对自然法的绝对不变性观念进行了修正。因此,可以认为阿奎那是西方世界中相对自然法理论的经典倡导者。在西方历史上,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之后,阐发善和美德的佼佼者非阿奎那莫属。他对美德问题既有总体分析,也有分类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美德与邪恶的观点提供了“历史上乃至当今关于道德研究著作中最详尽、最全面的解释。”[25]最近二十年来,西方学者的许多著作,都表明对
阿奎那关于美德解释的兴趣在明显复兴。
阿奎那对服务于人类行为模式的善的生活规则,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并认为自然法为人类如何处于有美德的生活中提供了向导。[26]阿奎那详细地分析了人的道德行为,充分讨论了德性。道德行为是经过思考和选择的行为,其最高标准是上帝的理性、永恒或神圣的法规(Lex ceterma)、《新约》和《旧约》中的法规。此外,还有自然或人类的法规(Lex naturce),这是写在人心上的法规。因此,要想为善,一种行为必须符合神圣的法规或自然法规所激发的理性,是教诲或灌输的结果。美德是那些直接通往善或终极目标的习惯。美德的活动就是理性的运用,以避免行为方式的极端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德意味着对邪恶的规避。阿奎那认为,善行不是推理过程,而是自发的人格之外化,故需要养成美德的习惯。人的自然本性是追求快乐,故有自然美德,即智力美德(知识、智慧、悟性)和道德美德(谨慎、公义、坚毅、节制)。[27]同时,阿奎那认为道德美德是相对于制度而言的,它指的是人作为一定国家公民的相对的美德,而不是人
作为人的绝对美德。[28]
与美和美德理论密切相关,阿奎那还是相对自然法(可变自然法)学说的奠基人。人有理性可以发现自然法,也可以认识美德,但人的理性可能受情欲、伪信念和腐败风习的蒙蔽。人的本性是寻求善和幸福,但不能认识超越性的终极目的,因此上帝向人类启示成文的律法实属必要,这就是《旧约》十戒。又由于人类理性是上帝的创造物,与人的自然目的和被创造的全部秩序相一致,所以也可以成为道德智慧的直接来源。我们评价道德行为的依据,在于这种行为与我们对自然法的理性认识相一致的程度。在所有道德思考中,我们都认识到真正自然的东西就是道德的、公正的,因为这是上帝的意志,是符合理性的。而且正是这种认识才使我们的思考得以进行下去。[29]因此,阿奎那重申,只要涉及思辨的和实践的理性的共同原则,就会有一个并且是共同的真理和正义,它为一切人所知晓。但是当涉及实践理性的具体结论时,就不存在被一切人所共有的真理和正义,并且它也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在这里,阿奎那强调了人的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位置,他的结论是:只要涉及自然法的共同主要原则,那么它们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同样的。[30]从这些论述中明显地看出自然法是相对的,即时空上可变的。不过,这种可变的自然法只能通过各种形式的添附而改变,不能通过抽取基本原则的方
式来改变。原则无论何时何地是永不变更的,这是因为人们的基本倾向是始终如一的。尽管道德法在特殊场合的具体应用时可能异常复杂,难以确定,但认识到只要我们按照理性的命令、遵从自然法去行动,我们就是道德的、无论在精神上
还是在心理上都是令人宽慰的。
阿奎那进一步指出:自然法并不是一系列涵盖所有人类事务的规则,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取决于法的目的性要求。如同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许多需要依赖法律规范的事情,道德上却无关紧要。人类不能离开规则而生活,但是,有规则的生活并不是美好幸福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并不取决于按照规则而生活,而取决于规则本身。因此,阿奎那认为自然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自然法的某些部分(不可否认,它们无法明确界定)可以推翻,并随着情势变迁,为了应付需要而予以替换。在阿奎那看来,生活只有一个目的,但是有达到目的的种种手段。所有这一切的背后只有一种权利,一种法律,一种正义。“于是人类法律终于得以完全重建,并允许在人类政府中担任重要角色,不但要弥合自然法遗留的罅隙,并在许多自然法未能直接规范,仅仅提供原则的复杂人际关系中,
进一步发扬自然的精神。”[31]
对此,可以从阿奎那的著作中举出两个最典型的例证:第一,私有财产制是违背基督教原始教义的,但阿奎那后来又证明,这种制度对社会发展有益,故而就变成自然法的一部分。第二,上帝是平等地造人的,但阿奎那认为奴隶制也是符合“自然”的,因而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简言之,二者均被说成是“对自然法的有益补充”。可见,自然法是非常“灵活”的。事实上,经过七百多年之后,即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的休谟、斯密和功利主义法学,德国的历史主义法学,尤其是奥斯丁分析法学和德国实证主义法学等思潮的汹涌而至,反自然法已成为主导力量。直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德国什坦姆列尔和其后的拉德布鲁赫等提倡“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日新月异的自然法”,又使自然法得以“复兴”。不过,从那时起到当代这一百年中,所推行的都是相对自然法。这同当年阿奎那
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四、赋予人的理性以更多的价值
阿奎那认为,为了生存,人类不得不结成社会。神并未赋予人类如动物所具有的巨大体力,只是给人类理性与语言,人类借以彼此交换意见,用理性互助,从而营造社会生活。而这种社会必然是政治的,因为其中始终贯穿着人们共同遵守的以“自然法(natural law)”为核心的人法,它使人类结成的社会长久存在。
所以,人类不可能用不着统治者而自己成为自己的国王。
在阿奎那看来,理性、自然法、人类欲望和神的制裁必须互相补充。只要渗透于自然秩序的人类理性能够识别法和规则,人的道德选择就会有坚实的基础。因个人或单个的目的而侵犯自然世界之合理性与有序性,就是侵犯了道德的基础。[32] 因此,阿奎那的全部的政治法律哲学中,人的理性的地位永远赫然在
目。
在阿奎那那里,基本的主题是理性与信仰以及理性与自然。“自从教父学创立以来,信仰和理性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渗透,信仰的权威地位要求也必须尊重个人的理性和良心的决定,这成了基督教的基本观念之一。”[33]阿奎那认为,“如果人们由于错误信仰而被一级教会所宣判,在判决与自己的信仰相悖因而可以说是错误的情况下,则应当宁愿接受教会的惩罚(逐出教会)也不屈从,因为屈从有违个人的真诚(contra veritatem vitae )。”[34]因此,与奥古斯丁相比,阿奎那确实赋予了人的理性以更多的价值。正如W·汤普逊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发现,阿奎那对于当代世界的重要价值在于他对理性的捍卫。[35] 然而,阿奎那也充分论证了情欲可能克服理性的种种处境,这种不曾忽略人类伦
理经验的具体处境的思想,也足以令现代人感到亲切。[36] 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一样,对于人类的理性采取一种宽大的看法。阿奎那认为,哲学与神学有明显的区别。神学的基本原则是启示真理,这是超越人类理性的,仅能通过信仰获得,而哲学的基础是理性。凡理性可以证明的,如必然、可能、不可能,皆属于哲学范围。也就是说,哲学有自己的独立的领域,在此领域内,哲学并不从属于神学。这种理性思维的独立性,属于亚里士多德传统,奥古斯丁派并不承认理性思维的独立性,是阿奎那将其综合到基督教思想之内的。然而,托马斯解释理性思维独立性的理由,却是出于教义。他认为,理性不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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