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宜占水位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30%。
(2)生产井不宜作为水位基本监测井。
(3)各基本类型区、开采强度分区的水位基本监测井布设密度(单位:眼/103km2)可参照表2.3.1,各特殊类型区的水位基本监测井布设密度可在表2.3.1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2.3.2 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超开采区、强开采区、中等开采区各选择1~2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每组井群的分布面积一般为5km2左右,开采量监测井数宜控制在4~10眼。
(2)弱开采区可不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井。 2.3.3 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丘区内流量大于1m3/s、平原区内流量大于0.5m3/s的泉,均应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
(2)山丘区内流量不大于1m3/s、平原区内流量不大于0.5m3/s的泉,可选择少数有代表性且具有供水意义者,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
(3)具有特殊价值的名泉,宜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
2.3.4 水质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尽可能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井(站)。
(2)水质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井数的10%左右,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复杂或地下水污染区可适当加密。
(3)重点水质基本监测井宜占水质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20%。 2.3.5 水温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南北方向布设水温基本监测线。
(2)一般应从水位、开采量或水质基本监测井中选择布设水温基本监测井。
(3)水温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井数的5%左右,地下水温异常区可适当加密。
(4)重点水温基本监测井宜占水温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20%。 2.4 统测井网布设
2.4.1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统测井网只考虑水位、水质两个监测项目。 2.4.2 水位统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其布设密度宜满足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监测井间距不大于5cm。
(2)在统测水位时能避开开采量影响的民井、生产井,亦可作为水位统测井。
2.4.3 水质统测井网应在水质基本监测井网布设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布设密度宜控制在水质基本监测井数的1~3倍。
2.5 监测井的设计与施工
2.5.1 监测井的设计、选定与凿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者外,水位监测井附近不得有影响监测精度的天然水体或水利工程设施。
(2)基本监测井井管应由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3)监测井深度应超过已知最大地下水埋深以下2m。 (4)监测井顶角斜度每百米井深不得超过2°。 (5)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100mm。
(6)滤水段透水性能良好,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不超过10min。
(7)承压水监测井应分层止水,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含水层下的隔水层的底板。
(8)新凿监测井的终孔直径不宜小于250mm,含水层段应安装滤水管,反滤层厚度应不小于50mm,成井后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水洗井,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应进行抽水试验。
2.5.2 基本监测井应有完整的地层资料,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应采取包气带岩土样进行颗粒分析。
2.5.3 水位监测井必须修筑井台,井台应高出地面0.5m以上;自流水位监测井应加高井管或在井口安装水压表;人工监测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加设井盖,自记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修建井房;水位监测井井口必须设置固定点标志。
2.5.4 距水位基本监测井50~200m范围内设置校核水准点;每10~20眼水
位基本监测井范围内,若无国家三级以上水准点时,应设置基本水准点。 2.6 井网维护与管理
2.6.1 监测井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监测井的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对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坏应依法追究责任。
(2)每年年末应对监测井井深进行一次测量,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进行清淤或换井。
(3)每5年对重点基本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
(4)井口固定点标志、校核水准点及基本水准点因自然灾害或人类活动发生移位或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并重新引测高程,并记入监测井技术档案。
2.6.2 井网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2.6.2.1 根据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成果分析,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需要,可提出井网调整计划;每年资料整编后提出局部井网调整意见,每10年制定一次整体井网调整计划。 2.6.2.2 井网调整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撤销代表性差或损坏并难以修复或已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井。 (2)增设监测井。
(3)调整监测井的类别,增、减监测项目或监测频次。 2.6.3 监测井技术档案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监测井及泉水监测站应建立单井(站)技术档案,其表式样
见附录A中表A1及表A2。
(2)汇编统测井技术档案,其表式样见附录A中表A3。 (3)基本监测井编码按附录B要求编排。
(4)统测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编号办法。 (5)监测井的撤销、改变类别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的技术档案,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技术档案。
3 测验
3.1 一般规定
3.1.1 应建立随监测、随记载、随整理、随分析的工作制度,各项原始监测数据均应经过记载、校核、复核三道工序。
3.1.2 测具应准确、耐用,并定期检定,不合格者,应及时校正或更换,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1.3 现场监测必须做到:
(1)准时监测,用硬铅笔记载。
(2)监测数据准确,记载的字体工整、清晰,严禁涂抹或擦试。 (3)将本次监测的数值与前次监测的数值进行对照,若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必要时检查测具和进行复测,并在备注栏内做出说明和及时向监测管理人员报告。
3.1.4 监测数据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和整理。 3.1.4.1 定期检查测具。
3.1.4.2 及时整理各项现场原始记载数据,内容包括:
(1)点绘单项和综合监测资料过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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