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T183-96
地下水监测规范
Regulation for groundwater observation
1996-10-31发布199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目次
1 总则
2 井网规划与布设 3 测验 4 资料整编 5 地下水动态报告
附录A 监测井基本情况表式样及填制说明 附录B 基本监测井的编码
附录C 地下水监测原始记载表式样及填制说明 附录D 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成果表式样及填制说明 附录E 地下水基本监测井(站)分布图编制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地下水是一项重要的水资源,特别在我国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尤为重要。地下水是自然界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监测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工作。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为水利建设规划和为抗旱、除涝、治碱提供设计依据;为地下水水源地建设和管理,为地下水资源评价、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了统一地下水监测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行业地下水监测工作中基本监测井网和统测井网的井网规划与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和编写地下水动态报告。试验井网的规划与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和编写地下水动态报告。试验井网的规划与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和编写试验成果报告的要求,另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监测工作,也可供南方地区参考。 1.0.3 在不与本《规范》相抵触的原则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
1.0.4 与地下水监测工作有关的气象、水文、土壤含水量和含盐量等项监测,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定。
1.0.5 本《规范》的用词用语说明以及采用的各项因素的单位和取用位数的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
1.0.6 本《规范》采用国家标准GBJ95-86《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中给出的有关术语,还应用下列术语:
(1)含水层顶板,指含水层的上部界面。 (2)含水层底板,指含水层的下部界面。
(3)包气带,指地表至潜水水面的地层段。
(4)水文地质条件,指包气带、含水层、隔水层的层次、厚度、岩性结构和特征,又称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5)地下水埋深,指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
(6)地下水过程线,指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的监测值与监测时间的关系曲线。
(7)注水试验,指向井孔内灌水,建立灌水后水位上升值与灌水量之间的关系,并计算水文地质参数或测试井孔水位灵敏度的试验。
(8)年末差,指年末的监测值与上年同期监测值的差值。
2 井网规划与布设
2.1 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区和井网分类 2.1.1 类型区分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两种。 2.1.1.1 基本类型区划分。
(1)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平原区,称一级基本类型区。
(2)根据次级地形地貌特征、岩性,将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区、喀斯特山区(岩溶山区)、黄土丘陵区,将平原区分为山前倾斜平原区、冲洪积平原区、山间盆地(河谷)平原区、黄土台塬区、沙漠平原区,称二级基本类型区。
2.1.1.2 特殊类型区包括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盐碱化区、沙漠化区、地下水污染区等。
2.1.1.3 基本类型区与特殊类型区可相互包含或交叉。
2.1.2 开采强度分区。
按开采强度划分为超开采区、强开采区、中等开采区和弱开采区。 2.1.3 井网分以下三类:
(1)基本监测井网,由重点基本监测井和普通基本监测井组成。 (2)统测井网,由统测井组成。 (3)试验井网,由试验井组成。 2.2 井网规划原则
2.2.1 井网规划应在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区和井网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2.2.2 山前倾斜平原区、冲洪积平原区、山间盆地(河谷)平原区是井网规划的重点;山丘区、黄土台塬区、沙漠平原区可根据需要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井网。
2.2.3 井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网应做到平面上点、线、面结合,垂向上层次分明。 (2)井网布设要合理,尽可能做到一井多用。 (3)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已有井孔。
(4)尽可能避免部门间重复布设目的相同或相近的监测井。 (5)应兼顾与地表水站网的统一规划和配套监测。 2.3 基本监测井网布设
基本监测井网应包括水位基本监测井网、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网、水质基本监测井网、水温基本监测井网。 2.3.1 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由分别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监测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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