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每户4000元(含回迁)。 (2)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电话移机费:200元/号;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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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200元/线。
2.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市场评估。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从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项目单位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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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1.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2.产权调换方式: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搬迁时限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八、安置房源情况
(一)就近安置在大石华凌地块安置区。 (二)安置房的选择和回购价格
1.被征收人可凭经认定的安置面积,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按如下办法选择并回购安置:
(1)先签约、先选房;
(2)同一签约时段的安置房选购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2.安置房源的回购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 (三)所有安置房的交房标准均为毛坯房接通水电、邮政、通信、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
(四)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安置房办证税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安置房产权证书由实施单位协助办理。 九、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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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最后签约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单位报请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确定为大石华凌地块安置区。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
十、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 市桥街东兴路38号 联系人:刘照蓉 联系电话:34611550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51号 联系人:梁国荣 联系电话:3479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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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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