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人民政府因建设南大干线的需要拟决定征收南大干线1、2标工程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为依法推进南大干线1、2标工程地段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 南大干线工程1标位于番禺区大石街,西起东新高速节点,东至G105国道,路线全长约3.54公里,未包括省残联康复基地(长度约1.1公里)及G105国道至1标设计终点(长度约400米)修规部分;南大干线工程2标位于番禺区大石街,西起G105国道,东至大石街河村西路,路线全长约1.88公里,未包括2标设计起点至新光快速节点(长度约600米)修规部分。
(二)地块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番禺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内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番禺区政府负责,由番禺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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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番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番禺区大石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穗国土规划选[2016]12、22号)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一)或第(二)项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非住宅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方式仅适用于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在大石华凌地块安置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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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3. 安置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安置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地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地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在核算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中选择回购安置房,可以回购价格(各安置区安置房的回购价格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购买不超过5平方米,以补平户型面积。
被征收人总安置面积少于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的安置房最小户型的,可按回购价格购买该户型面积。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用于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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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批准使用年限折旧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采取逐间评估的方式,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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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1)、(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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