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矿井瓦斯防治
第一节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5h,不同班次的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4.5 h,实际检查时间与巡回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30min。
第九十六条 低瓦斯矿井中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区域的所有回采、掘进、准备、回收工作面以及开拓新水平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都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3次,检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5h。
第九十七条 被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水采区待采巷道栅栏外、回风流中进行巷修、回风流中大型机电设备安装、各类硐室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
第九十八条 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旬至少检查1次。
第九十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窒息区、密闭前等瓦斯检查每周至少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一百条 各项目部(矿)要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2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并经专门培训和实习,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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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通风科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瓦斯检查人员,低瓦斯矿井原则上按不超过每班步行10公里/人配备。每月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当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巡检1次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通风值班调度进行汇报,做到“三对口”(瓦斯巡回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相互一致)。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项目部(矿)调度室。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
(一)回采工作面设4个点: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回风流电气设备群。
(二)掘进工作面设2个点:工作面、回风流。 (三)硐室设1个点:回风口处。
(四)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1个点:密闭前。 (五)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测风站。 (六)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瓦斯检查员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进行检查时,还应对每个测点的温度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每台光干涉瓦斯检查仪要配备胶管和检查手杖。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30~5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第一百零五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地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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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并签字。
第一百零六条 瓦斯检查牌板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检查人姓名、检查次数等,并保留3班记录。
第一百零七条 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填报瓦斯检查日报表,报通风科长、总工程师、项目部经理(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日报由通风副总、项目部(矿)调度室、通风科各留一份。
第一百零八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交接班,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工作面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情况和瓦斯检查情况,相互在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字。
第二节 瓦斯超限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排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有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分公司调度和通风管理部汇报。排放瓦斯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一百一十条 凡是出现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查事故原因。
第一百一十一条 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分公司安监部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和项目部(矿)领导参加,进行追查处理,由驻项目部(矿)安监站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分公司安监部和通风管理部。瓦斯浓度在1%~1.5%及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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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瓦斯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在0.8%~1%的,由值班项目部(矿)领导或通风副总组织分析处理。所有瓦斯超限事故均要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三节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井下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6米、局部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3米的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
全风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盲巷、窒息区应在24小时内进行临时封闭(采用鱼鳞板墙全断面封闭),超过1个月的实施永久封闭,并实行建档挂牌管理。
(一)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二)所有揭煤盲巷必须留有观察孔并定期检查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空气温度、观测孔风流方向(窒息区)、密闭墙完好状况。岩石盲巷只对墙外气体进行检查。 (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
(四)所有盲巷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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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盲巷板闭点柱间距500~800mm;栅栏规格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得使用金属网和塑料网等材质,栅栏点柱不少于2根。
(六)盲巷密闭确因爆破震动不适于建筑永久密闭的,可以设置栅栏,但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探险,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有关规定。
(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第四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排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分公司审批。
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对其所担负的通风区域采取撤人、断电措施,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置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口以里1m处)。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进风巷(井)口设置警戒。主要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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