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司早在1993年就是中外合资企业,但在10号文实施前境内业务主体辽宁忠旺的60%权益并没有搬出去,仍然为境内自然人刘先生控制的境内公司持有,其后虽然通过了将合资企业变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方法,但刘先生透过其控制的香港公司在08年继续收购其控制的60%权益的行为,仍然有关联并购的嫌疑,理论上应该报商务部审批。但案例中却援引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来处理,律师也发表了干净的法律意见
看来,更多的是依据08年末的200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其中规定了10号文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
10号文中有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现在指引手册和忠旺案例算是对这点有了比较明确的的解读;看来,以后9/8之前设立的由中方控股的JV不用费神再去用增减资的方法了。但不知道对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或再投资收购境内企业的,下一步是否还有新的创新出现(之前再投资有天工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有兴发铝业案例,但都是利用9/8之前设立的JV)
需要注意的是,忠旺的中外合资设立于1993年,还是在06年9月8日之前,因此,我在之前的博文中对上条中“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保守认为是9/8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看法,在这个案例中并没有被突破。但该案例重要的突破是,毕竟9/8之前转移出去的只是40%的权益,之前我们通常认为如果控制性权益在9/8日之前没有搬出去,做起来比较困难,现在看来这个担心倒是不必了。当然前提是商务部认同忠旺模式,希望这不是一个特例或是工作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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