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应收账款业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并应严格遵守。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执行董事审批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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