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时间前计算出应发放或缴纳的数额并提出申请。
(二)筹资偿付申请需经投融资部主管、总经理逐级审核、批示,并就此过程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编制记账凭证
(一)筹资申请批准后,会计人员根据实收资本(股本)的明细账、债券存根记录与企业的股利(利润)分配方案,编写借款利息、股利或债券本金以及利息的发放清册。
(二)股票与债券若由承销商代理发放,则需与承销商签订代理协议, 并根据代理协议编写记账凭证。 第七十条 审核记账凭证
(一)稽核人员需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认真审核还本付息清册中应付本金与利息的准确性。
(二)稽核人员需认真审核股利发放清册中应付股利总额与单个股东应付股利的准确性。
(三)稽核人员需认真核实利息支付清单与凭据。
(四)稽核人员核实后,由稽核经办人签字呈交财务部经理签批复核。 (五)财务主管再次复核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发放清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核后签字,指示出纳人员办理还本付息和发放股利手续。
(六)记账凭证的审核过程需做成书面记录,禁止越级或缩短过程。 第七十一条 筹资偿付的发放
(一)出纳人员在接到发放清册和记账凭证后,需认真核对发放清册上的金额,确保清册上的明细金额的合计额与总计额保持一致。 (二)出纳人员在支付利息或股利时,需做缴纳或发放记录。 (三)出纳人员需注意:领取股利或债券本金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债券的所有权证领取并签字盖章,禁止代领。
(四)筹资偿付时出纳人员需认真核实股票、债券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五)出纳人员需在发放后的股利与利息证券上加盖“作废”或“已发放”章,漏盖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六)出纳人员在筹资偿付中的错误情节较轻者由企业内部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记账与对账
(一)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发放清册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明细账,直接或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二)每月月底,会计需核对总账与明细账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偿付业务会计记录真实、可靠。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投融资部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执行董事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引进私募投资基金、再保理、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等方式筹集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执行董事、股东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执行董事审批后执行。
第七十八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
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十条 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二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执行董事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十四条 未经公司执行董事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八十七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
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商业保理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付款单位、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九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执行董事核销坏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九十五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执行董事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股东审批。
第九十六条 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第九十九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一百条 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负债规模的监管规定执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发行信托资金、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对外举债行为需经执行董事、股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以下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审议通过:
(一)公司本级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执行董事在未达到上述标准且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范畴内有权审批担保。
第十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应收账款业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并应严格遵守。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执行董事审批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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